快遞糾紛案件中托運人索賠難的原因及建議
2011-5-24 19:5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快件丟失損毀索賠難、賠償額度過低已經成為快遞行業的頑疾,是快遞行業法律糾紛的“重災區”。據統計,在快件丟失、損毀索賠案件中,托運人實際獲得的賠償額度只相當于其實際損失的三分之一甚至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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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民三庭通過快件丟失、損毀索賠案件的調研,發現快遞托運人索賠難、賠償額度低存在以下原因:
一是托運人為節省費用未選取保價方式,賠償額度受限。托運人難以獲得全額賠償的情形往往發生在無保價郵寄中。快遞公司對未交納保價的托運都規定了賠償限額,該限額通常僅是運費的2-5倍或百元左右,沒有交納保價的托運人一旦發生快件丟失或損毀,只能按照運單所約定的限額獲得賠償。
二是托運人運單填寫不清。確認貨物價值是權利人得到合理賠償的關鍵因素之一,實踐中,托運人在運單上所填寫的物品名稱過于概括,沒有具體品牌、型號等的描述,或者郵寄的是難以估算價值的物品、所實際承載的價值與其本身價值相去甚遠的文件資料等。
三是托運人未仔細閱讀格式合同條款即在運單上簽字。運單上以格式條款的方式寫明了包括損害賠償責任在內的托運人和承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 如果在運單上簽字即視為托運人已經了解并同意了其上的合同條款。有些托運人疏忽大意,未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就徑行簽字,索賠時使自己陷入被動局面。
四是收件人留存證據的意識較差。托運人的取證、舉證能力與收件人的配合緊密相關,很多證據需要在收件時才能獲取。收貨驗貨時是最好的取證時機,而收到內件短少、損毀的問題快件以后,收件人往往沒有及時記錄、留取相關證據,或者不知道該以什么樣的方式、形式留存證據;另外,代簽代收也是導致取證困難的原因:代收人對于物品本身的性質和樣式等具體情況并不了解,或者不驗貨就直接簽收,或者即使驗貨了也看不出問題,而其簽收效果卻和本人簽收的效果等同,收件人在快遞員走后才發現東西被調包或者有質量問題,已經很難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為解決上述問題,海淀法院民三庭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貴重物品提倡保價運輸。采取保價運輸如同給貨物上了保險,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貨物被惡意扣留、偷盜,貨物在運輸途中丟失、損毀的幾率會大大降低,交納保價對托運人來說是公平的、有效的保障,是否愿意交納保價,是否愿意降低自己的風險,完全取決于托運人自己的選擇。對于沒有準確價值的物品,如果快遞公司同意承運或者事實上予以承運的,托運人應當按其估算價值來交納保價,如出現應當賠付的事故,可按照托運人所交納的保價及運輸合同中規定的賠付比例來計算損失。另外,建議長期合作的雙方另行訂立完備的書面合同,以排除運單條款的適用,獲得更充分合理的賠償。
二是運單填寫準確完整。托運人填寫郵單時,要清楚標明所寄貨物的名稱、數量、性質等情況。交貨時進行驗貨是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承運人自己不檢驗貨物情況即徑行運輸,即以托運時運單上所寫明的對貨物的描述與說明為準來確定貨物價值。
三是簽字之前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其中,對郵費標準、郵寄范圍、損害賠償責任等重點事項尤其要仔細閱讀,閱讀之后如同意照此郵寄再落筆簽字。
四是加強留存證據的意識。托運人往往需要通過收件人反饋的情況來證明郵包的丟失、損毀,為了能在舉證方面得到收件人的有效配合,托運人需要提醒收件人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將驗貨時的貨物情況固定化:注意對問題貨物拍照;將收取問題郵包的全程進行錄音;驗貨時如有疑問,最好有其他便于作證的人員在場,一旦出現糾紛,托運人通過上述方式能提供照片、錄音作為證據,并能提供證人證言,證明自己的損失。另一方面,要盡量避免代簽代收:收件人應當盡量自己親自驗貨、取件,如果確實需要由他人代收,也要向代收人交代清楚所收物品的名稱、數量、樣貌等具體情況,由代收人謹慎驗貨核實再代為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