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男子利用假證搞運輸騙取財物被訴
2011-5-19 23:3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如今社會上為了經濟利益,采用各種各樣的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為愈來愈多。日前,青海省大通縣檢察院移送起訴了一起利用假駕駛證、假車號牌、假行駛證簽訂貨運合同,騙取當事人財物的案件。
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劉某與其司 -
機丁某駕駛豫N42396號奧龍牌拖掛車從鄭州運貨至西寧市,劉某便產生利用貨運信息部配貨后騙取財物的念頭。于是對丁某謊稱掛車手續不全、駕照不符要求害怕被查為由,通過街頭小廣告聯系制作了假駕駛證、行車證、車牌。12月6日劉某指使丁某持假牌證到西寧市城東區某信息部,通過該信息部介紹與蘭新鐵路二線中鐵五局第三項目部施工隊工作人員以陳某的駕駛證和車牌號為豫C-0009的行駛證簽訂了挖掘機運輸合同。當日下午,由該工程部支付一萬元運輸預付款并派員跟車,劉某將一臺小松牌PC220-8型液壓挖掘機機裝車運走。2010年12月8日,當車行至連霍高速鄭州北部服務區時,劉某尋找種種理由停車不走,當晚趁跟車人和丁某在賓館休息之機,自己駕駛拖車至商丘市夏邑縣太平鄉一建筑工地,配制鑰匙并拆除GPS定位裝置后將挖掘機藏匿在該工地。PC220-8小松牌挖掘機價值905597.00元,挖掘機追回已返還失主。
此案中的被告人之所以能夠輕松得逞,源于目前在運輸行業中,雖然大型物流公司由于安全可靠、運輸路線網絡化,深得大型企業的信任,但其高額的運費卻使一些小型貨主望而卻步,遂將目光轉向私營配貨站或個體運輸戶。而且私營信息部的.從業人員素質低下,對車主的了解僅僅憑車主與信息部簽訂的運輸協議獲取的車牌號、車主住址、車主的手機號碼,而對這些材料是否真實不去認真核對,疏于防范。同時貨主防范意識也比較差,貨主對車輛及其車主的了解是通過信息部而來,對信息部過分信賴,對車主提供的車輛行駛證、身份證、駕駛證、聯系電話等不仔細核查,不辨真偽,就草草簽訂托運合同,不注意識別司機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的真偽,給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機。因此,信息部和貨主在簽訂運輸合同時一定要增強風險意識,提高警惕,了解合同詐騙手段,通過多種渠道對運貨人的身份、證件作全面的查詢核實,并進行詳細登記,認真辨別相關信息的真偽。必要時可以要求對方提供一定數額的資金擔保、財產抵押,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