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解讀
2011-4-17 23:52: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 宗河
2011年3月7日,國務院第593號令頒布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以下簡稱 《條例》),并將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施行,在我國公路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標志著我國公路安全保護工作邁上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臺階。日前,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局長李華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據介紹,《條例》的主要制度主要有七個方面:
(一)關于車輛超限治理制度。作為車輛超限治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在源頭治理方面加強了監管,包括強化車輛生產、銷售、登記以及貨運場站裝載等環節的源頭管理,明確了相關主體的責任或義務,確保源頭治理的效果。同時,加強了路面監控網絡的建設,對固定超限檢測站點建設和管理等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并加大了對車輛超限的責任追究力度。
(二)關于行政許可制度。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監督管理的一種有效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針對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情況并結合《公路法》的相關規定,對修建鐵路、機場、供電、通信、水利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設施的涉路施工活動,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運輸活動,護路林更新采伐等方面規定了行政許可制度。
(三)關于保障公路安全的區域范圍。《條例》在《公路法》的基礎上,對保障公路安全的區域范圍作出了細化規定,明確了對相關區域的保護義務。具體包括: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區制度,明確了建筑控制區的劃定標準并規定了一系列的保護性制度;二是集鎮規劃控制區制度,《條例》規定新建村鎮、貨物集散地、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與公路保持一定距離,對規劃、建設等源頭環節實行有效管控;三是其他保護區域,如橋梁周邊一定范圍內禁止采砂,嚴格限制進行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危害性活動。
(四)關于公路養護管理模式。近年來,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養護工作正在從粗放型向集約化、專業化方向轉變,管理工作正在從經驗型向科學化、法制化方向轉變,通行保障工作正在從被動應對型向主動化、人性化方向轉變。《條例》在總結各地探索公路養護運行機制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明確了公路養護單位的資質條件,提出了公路養護的專業化、社會化發展方向,強調了公路養護的作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五)關于農村公路保護。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保護工作,《條例》一方面在行政法規層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確村道的管理和養護工作,對《公路法》作了補充;另一方面,為了防止超限運輸車輛損壞農村公路,《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
(六)關于公路安全保護的措施和手段。為保障《條例》規定的公路安全保護制度落實到位,《條例》從兩個方面明確了公路安全保護的措施和手段。一是細化了行政處罰規定。主要是根據不同類型的違法行為及其違法情節規定了幅度不同或者性質不同的處罰,增強行政處罰的規范性和操作性。二是完善了行政強制規定。主要是對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損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等危害較大的行為規定了責令改正、扣留工具或車輛等行政強制措施。
(七)關于公路突發事件應對制度。《條例》總結了近年來應對雨雪冰凍災害、地震、泥石流等公路突發事件成功經驗,作了相應規定。一是要求建立國家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二是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在出現公路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三是規定中國人民武裝警察交通部隊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承擔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設施的搶修任務,將武警部隊力量納入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四是為了便于社會公眾及時知曉公路狀況,提前安排出行計劃妥善應對公路突發事件,盡量減少由于公路突發事件給出行帶來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