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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轉換思路 五年積案巧調解

2011-4-17 23:52: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 湘西
    近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成功調解一起歷時5年的交通肇事賠償糾紛案,促使肇事人共同賠償受害人509292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06年4月27日晚,原告吳某(女)、被告彭某(男)系戀人關系,在與他人喝酒唱歌后,乘坐被告馬某駕駛的屬被告龍山縣某局所有的汽車回家。途中,醉酒了的吳某從該車車內摔出至公路地面上,當時流了鼻血。彭某、馬某一同將吳某送到某賓館,并扶送吳某至二樓房間休息。次日上午7時許,彭某呼喊吳某,吳某已昏迷不醒。醫院經診斷后對吳某實行了開顱探查、減壓術,硬腦膜外、下血腫清除術。治療5個多月,吳某才蘇醒。2006年12月28日,吳某出院,共住院237天。吳某出院后,右上、下肌力下降,不能站立,智力癡呆,生活不能自理。其頭部損傷經鑒定為二級傷殘。
    原審法院委托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吳某嚴重顱腦外傷后8小時方送醫院救治,延誤救治與病情發展和損害后果有直接因果關系。龍山縣某醫院在病人生命垂危時實施救治無過錯。
    本案只是因被害人吳某現在生活不能自理,智力癡呆,治療費用(包括后續治療費用)金額巨大,四方當事人對認定賠償數額、責任分擔上有較大分歧。二審判決后,被告申訴,要求減輕承擔責任份額;原告上訪,要求情況按生效判決執行到位,以便進行后續治療。該案進入再審程序后,因賠償金額巨大,各方當事人均不肯讓步,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僵持。
    負責審理本案的合議庭了解到,被害人吳某的父母希望及時盡快得到賠償費用,避免訴累;侵權人彭某、馬某則愿意在滿足被害方請求的情況下,避免因事態擴大使其公職身份受損。但是,彭某、馬某一時拿不出巨額賠償費用,又不能提供有效擔保;吳某急需治療費用,但不相信彭某、馬某的口頭承諾。調解工作仍然一時無結果。合議庭認為,被害人與侵權人有著共同的利害聯接點,可以肯定調解是受被害人和被告人共同歡迎的,因而不能輕言放棄調解,簡單下判。
    合議庭決定轉換思路,通過從彭某、馬某的父母及近親屬方面入手,打破僵局。最終了解到,彭某、馬某的父母的經濟條件均較好,但都一時拿不出巨額費用;又基于種種考慮,彭某、馬某的父母都不愿意在調解協議書簽字擔保或作出任何明確承諾。考慮到侵權人彭某、馬某均系龍山縣某局職工,該局有能力促使彭某、馬某切實履行賠償義務,合議庭便轉而做龍山縣某局的工作。經多次做說服解釋工作,擺明利害關系,龍山縣某局最終同意從督促落實調解協議方面提供幫助。
    在合議庭成員不懈努力下,本案四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馬某賠償吳某118048.74元,其中2011年1月20日賠償68048.74元,2011年6月底前賠償50000元。彭某賠償吳某150000元,其中2011年1月20日賠償77000元,2011年6月底前賠償50000元。
    龍山縣某局對馬某、彭某所欠余款各50000元共計100000元提供擔保。吳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慰問金、鑒定費共計509292.61元,一審已執結241243.87元,加上此次協議解決268048.74元,雙方糾紛就此了結,不再為此訴訟。
    調解書生效后,馬某、彭某均按調解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了約定的賠償費用。這起歷時5年的交通肇事賠償案,終于得到圓滿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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