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客車不裝衛星定位罰款千元
2011-3-6 12:5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記者從交通部門了解到,新修訂的《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連日來,臨淄區交通運輸局在汽車站、長途客運站、運管所運政服務大廳等處設立咨詢服務點,懸掛宣傳標語和橫幅,發放宣傳材料。針對群眾關心的問題,交通部門工作人員做了解答。
臨淄區交通運輸局介紹,該《條例》是道路運輸管理地方性法規中內容最全面的,涵蓋了道路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出租車客運等客運經營和道路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以及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和汽車租賃等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條例》首次明確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車載終端,即客運班車、包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和使用符合相關標準的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等行車安全和信息化設施,并保證其正常運行。未依法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的,責令改正,按照每輛次處以一千元罰款,但每次罰款總額不得超過三萬元。《條例》對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的申請條件進行修訂,提高了行業準入門檻。《條例》明確了班車客運經營期限,對國家道路運輸條例未規定的已有班車客運經營期限核定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本條例施行前未核定經營期限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經營期限核定手續。逾期未申請辦理經營期限核定手續的,對超過同等級客運車輛經營期限的班車客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注銷其相應的班線經營許可。《條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做了新的規定。其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受理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申請時應當查驗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的培訓記錄。并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單位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培訓活動;不得允許非本單位的教練車輛以其名義進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規定教練車應當按照營運車輛標準和要求辦理營運證,進行維護、檢測、審驗,技術等級達到二級以上,并按規定使用標識、號牌,安裝和使用培訓計時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