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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價成快遞推卸責任“擋箭牌”

2011-3-17 10:4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春節過后,來齊務工的吳先生開始奔走快遞公司、消協、律師事務所,為的是把郵遞物品的損失討回來。 
  吳先生春節回不了家,花3000多元給妻子買了一部手機,連同孩子的書包一同郵購回成都。元宵節前一天妻子才收到郵件,拆開后書包衣物在,手機卻沒了蹤影。雖經核實,郵遞部門自認是速遞過程出了差錯,但卻以相關法規為依據,拒絕按原價賠償,最多只能夠按所付郵資的3倍賠償,這樣的話,吳先生只能得到100多元的賠償。接受記者隨機采訪的多名消費者都認為,消費者在快遞物品時支付了快遞費,快遞公司就有責任和義務把貨物安全、及時地送達目的地,如果郵寄物丟失,責任在快遞公司,理應全額賠償。到底我市快遞中保價的市民有多少,郵件發生丟失、損壞后能得到滿意賠償的又有多少?快遞遵循的賠償為何招來市民質疑?對此,記者進行了采訪調查。 
  快遞:費用高多不愿保價 
  昨日,記者到齊齊哈爾市多家快遞公司采訪時留意到,郵遞物品時,消費者可以自己包裝,也可拿到營業廳購買專用包裝箱,但是包裝后不能封口,因為工作人員要打開進行查驗,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快遞危險品。在郵遞窗口逗留10多分鐘,記者發現咨詢保價的消費者不少,但付諸行動的卻很少,原因是算下來保價費往往比快遞運費還高。有些消費者為了避免貴重物品破損、丟失,對物品進行保價,但某快遞公司工作人員小馬告訴記者:主動提出保價的客戶較少,除非是價值很高的物品。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郵政部門是按照保價金額的1%收取保價費,我市各快遞公司收取的保價費用各不相同,不少公司按保價金額的2%-5%收取,但賠償標準均按《郵政法》中相關規定執行。 
  消費者:物品丟失應按實價賠 
  采訪中,多數消費者對快遞公司收取保價費及有關未保價貨物丟失的賠償標準并不認可,但又無可奈何。持這種意見的消費者基本都認為,在快遞物品時支付了快遞費,快遞公司人員又驗過貨,了解所寄的物品是什么,快遞公司就有責任和義務確保郵寄物安全準時到達,郵遞期間丟失物品責任在快遞公司,理應全額賠償。目前,《郵政法》的賠償條款有利于快遞企業。 
  在某傳媒公司工作的王書先生飽償了快遞帶來的損失和煩惱。王先生的妻子經常通過快遞進貨,但因郵到的貨不是破損過多,就是數量短少,但發貨公司叫冤稱不是他們的責任,為此王書親自監督發運,再返程回家接貨,結果發現,問題均出現在快遞過程中。一些快遞公司內部人員表示很無奈,由于快遞中間環節復雜,運單上注明了商品名稱,如果是貴重又沒有保價的物品,個別工作人員會鉆空子,故意丟失、損壞或據為己有,近一年,盜件事件、破損事件快成家常便飯了,可是追究起責任來十分棘手。要想減少運輸環節中的損失就得保價,但保價費又是一筆不小的開支。王書認為,《郵政法》雖規定了損害賠償,但額度過低,無法對有過錯的快遞公司起到懲戒作用,也無法對其工作人員責任心給予約束,因為賠償額度與物品價值相差甚遠。消費者為保證物品安全只能額外掏錢高額保價。 
  律師:完善法規提高賠償額度 
  齊市夙生等多個律師事務所認為,《郵政法》中規定未保價物品丟失,賠償最高不超過所付郵資的3倍,致使部分未保價的貴重物品丟失賠償時,快遞公司都會以此為據,部分賠償條款懲罰力度較差,使糾紛難以解決,這樣的條款應予以修改完善。市消協則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根據此規定,當消費者付完快遞費用后,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服務關系隨即產生,所以經營者有義務和責任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如果財產在郵寄過程中造成丟失、損壞,快遞公司應當全額賠償,而不應當以沒有繳納保價費為由推脫責任。(本文來源:鶴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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