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質疑快遞合同霸王條款
2011-2-15 11:18: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在海寧打工的小蘇寄快遞時遇到了這樣的事情:一套皮質沙發寄遞時進行了5000元的保價,貨物抵達后,收貨人卻發現沙發的表皮存在破損,而快遞公司以合同單上“破損由托運人負責”的條款為由,拒絕賠償。如此霸道的解釋,可把消費者小蘇給惹惱了。
小蘇來自山東濰 -
坊,在海寧的一家沙發企業上班,由于春節不能回家,小蘇就想給家里人買點禮物寄回去。想來想去,就買了自家公司生產的皮沙發寄回家,希望給家人一個新春的驚喜。
經過對快遞公司反復比較,小蘇選擇了上海某快運公司海寧分公司進行投遞。快遞接收員查看了沙發后,提出沙發的外包裝不符合快遞運輸的標準,小蘇剛想要不要重新包下,快遞接收員“如果不放心,可以對沙發進行保價”的一番話,讓他放了心,可小蘇發現快遞承運合同單中,有“破損由托運人負責”字樣。接收員解釋說,加上這句是為了應付總公司的抽查。
然而,3天后,小蘇的父親接到快遞公司送來的沙發,打開沙發包裝袋,竟發現沙發背面多處出現了磨痕,并且還有一處被撕裂,原本的喜悅一下就沒了。
小蘇找到快遞公司進行理論。沒想到得到的回答是:“快遞的保價,只是在貨物‘弄丟’的情況下進行賠償,‘損壞’是不賠償的,快遞承運合同單的約定事項中不是明確寫著‘破損由托運人負責’嗎?我們是不用賠償的。”
“外包裝不符合運輸標準,快遞公司沒有拒絕投遞,就是認可這套沙發是可以托運的。‘破損由托運人負責’,其實就是霸王條款!”小蘇立即向工商部門投訴。
工商人員調查后認為,快遞公司在快遞承運合同單標注的“破損由托運人負責”字樣,并沒有得到托運人小蘇的簽字確認,不屬于雙方現場約定的合同條款。因此,“破損由托運人負責”字樣,不能成為快遞公司不予賠償的理由。
最后,經過協商調解,快遞公司承諾將小蘇的沙發,從山東免費托運回海寧,并承擔沙發修補的費用和再次托運到山東的費用。
工商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為了減少托運貴重物品時的風險,在托運、簽收物品時要做到“四看”:一要看快遞公司掛的牌子。消費者最好選擇當地郵局或一些規模較大的、信譽度高的快遞公司。二要看快遞公司給的單子。消費者寄遞物品之前應仔細查看快遞單,對不合理的條款要堅決抵制。三要看快遞公司寫的數字。消費者在寄遞比較貴重的物品時,最好選擇保價服務,保價費僅為消費者申報保價金額的1%至5%。四要看快遞公司送的物品。對于寄遞貴重物品的,收件人在接收貨物時一定要當面驗貨,看看物品是否丟失或損壞,再簽字接收。如果有問題,在收集好索賠證據的前提下,及時向工商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