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經營管理實施辦法》(修訂)于12月1日起施行
2011-12-6 10:4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12月1日,局新修訂的《上海港口經營管理實施辦法》正式施行。該《實施辦法》重點依據交通運輸部新修訂的《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以及當前上海港口經營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對局2008年發布施行的《實施辦法》進行了修改,在許可條件、運行監管等方面進一步細化規范要求。在資質條件的規范方面,《實施辦法》對照《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對港口經營許可證設立了有效期,并對各類經營業務所需提交的材料進一步細化。包括:對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業務的,提出人員、車船等方面的要求;對從事渣土(泥漿)裝卸業務的,提出防護措施、運輸中轉協議等方面的要求;對從事潤滑油、燃料油之外的油料供應服務業務的,提出了特許經營證明的要求;等等。在經營管理的規范方面,增加了對港口經營人在環境保護、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包括: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港口作業提出要求;對砂石、煤炭、渣土等碼頭的防護措施提出要求。目前,局政府網站的辦事指南、審批系統等均已及時更新,相關部門正落實宣貫實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