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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條例》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12-3 10:29: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2日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吉林省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而現行的《吉林省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新《條例》規定,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非公路設施的,應當按省有關規定繳納公路占用費。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扣留車輛時,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先行采用技術性措施限制車輛行駛。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可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拆除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因超限運輸造成公路損害的,應當依法繳納路產賠償費。超限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車輛行駛公路里程的,按照發現其違法行為的行駛路線在本省內的最大行駛里程計算賠償數額。如果能夠確定實際損失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未經許可超限行駛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承運人自行卸載超限物品;拒不卸載的,不得駛離,并可以對其強制卸載。

  擅自移動公路養護施工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在禁止范圍內從事危及公路安全活動的;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擬建設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規范,妨礙安全通行視距或者遮擋公路標志、信號燈的;未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施工等情況,都將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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