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30日審議通過《海南省郵政條例》(下稱《條例》),其中多項條款涉及快
遞業,旨在加強對快遞服務行為的規范,減少糾紛,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這些規定包括
一、“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許可范圍和有效期限經營快遞業務,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快遞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快遞服務。”
二、“快遞企業不得將快遞業務交由未取得快遞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人經營。快遞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規范其從業行為。”
三、“快遞企業提供的快遞運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格式條款的規定,在顯著位置注明時限、保價及賠償條款等保障用戶權益的相關內容。快遞企業收取快件時,應當當面向用戶告知運遞時限、保價及賠償等內容。用戶交寄物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并簽字確認。”
四、“快遞企業投遞快件應當向快件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當面送達,但是符合快遞服務標準規定的自取情形除外。快遞業務員投遞快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當面驗收快件。”
《條例》規定,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價格、營業時間、運遞時限等服務承諾,并向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公開的服務承諾視為合同條款。
《條例》規定,“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
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快遞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并及時在本省主要媒體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和評價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快遞企業的違法經營行為及其誠信記錄、用戶投訴信息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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