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利弊
2011-11-27 19:07:00 來源:現在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吳琪
回看 “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的初始,時間點基本在20世紀80年代初至1994年,正是我國地方融資平臺開始形成的第一個階段。地方政府首先通過集資貸款建橋修路的模式,開地方融資先河。1988年交通部下發了 《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梁、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規定》進一步規范了此類貸款,該模式也逐步在全國推開。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國內這類經營性公路并不是通過吸引私人投資的直接融資方式產生,相反更多的卻是利用銀行貸款。在此過程中,由于政府投資的非償還性轉化成了有償性,國有公路公司得以延長收費期限。收費公路政策的扭曲不僅違背了公路資金的專款專用原則,還導致管理體制的扭曲,最終損害公共產品的服務性。
目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能舉債,實際上,地方政府通過組建各類地方融資平臺籌集所需資金。我國最早的地方債始于1979年,融資平臺的成立克服了3個政府不能從銀行借款的限制:第一,銀行的借款人只能是獨立法人 (20世紀80年代末設立的規定);第二,一個政府投資項目的啟動資金要占到投資總成本的30%;第三,大額貸款的擔保人不能是政府。地方融資平臺完全能克服這3個限制,因為:一、地方融資平臺是獨立的法人,可以向銀行貸款;二、地方政府可以用財政收入和土地給融資平臺注資,作為其自籌資本金;三、融資平臺可以利用這些土地和資金 (未來的財政收入流)做抵押向銀行貸款。而且,融資平臺之間還可以互相抵押、互相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