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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批駁快遞7大"霸王條款" "500元封頂賠償金"無效

2010-9-15 13:3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最高賠償不超過500元”、“賠償不超過保價金額”、“有效查詢期為3個月,逾期視為送達”……這些被快遞業視為“行規”、白紙黑字寫在快遞服務詳情單上的格式條款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昨日市消保委與市郵政管理局共同召開快遞服務規范推進會,華東政法大學傅鼎生教授逐一批駁了詳情單上的七大“霸王條款”,認為這些條款全部無效。    “問題”格式條款誘發快遞糾紛 
  昨日與會的還有本市20余家主要的快遞服務企業,市消保委副秘書長張家明公布了一組數據:今年以來,本市消費者對于快遞服務的投訴又呈現出明顯的增長趨勢。1至8月,市消保委共受理快遞類投訴2608件,去年同期為1228件,同比增長112.38%。從消費者投訴反映的問題來看,其中較為突出的問題是快遞件遺失缺損、延期送達、賠償糾紛、簽收環節不規范、服務態度差等方面。市消保委經過論證分析后認為,快遞服務詳情單中的格式條款以及操作中存在的問題是導致上述消費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 
  法律專家逐一批駁“霸王條款” 
  記者拿到了7份目前常見的快遞服務詳情單,這些詳情單的抬頭為《快遞服務協議》、《國內快遞服務協議》、《契約條款》等,均是快遞公司擬定、要求寄件人寄件時須與其簽訂的協議。 
  傅鼎生指出,這些快遞服務詳情單屬于格式條款,而按照其應適用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的規定,詳情單中的限制賠償金額、限制查詢時間、排除消費者訴訟管轄選擇權、限制索賠時效、濫用留置權、隨意擴大不可抗力范圍、先簽字后驗貨等條款是無效的。傅鼎生舉例說,例如快遞公司單方面通過格式合同對賠償金額進行“不超過500元”的封頂是無效的,因為合同法規定合同違約方應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如規定有效查詢期為“3個月”或是“1年”都無法律依據,因為格式條款若排除他人權利就屬無效;如“索賠應該在交寄后30天內由托運人提出”也無效,因為民法通則規定,訴訟的有效期為2年等。 
  簽收快遞程序建議修改 
  對當前爭議較多的“先簽收再驗貨”還是“先驗貨再簽收”的問題,傅鼎生建議,可在收件單上設計兩欄簽字,一欄為“收到”簽字,另一欄為“驗收”簽字;同時他還指出,快遞企業應履行告知消費者“先驗收再簽字”的主動提示義務。消保委有關人士則建議,消費者應該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堅持“先驗貨再簽收”,如果快遞員不同意,則應拒絕簽字,并向相關部門及12315投訴。不過傅鼎生和消保委有關人士都指出,所謂的“驗貨”是指驗證貨物是否對板,而非貨物的質量,若質量出現問題,應及時聯系賣家,讓其與快遞公司溝通處理。 
  市消保委同時表示,會建議有關方面設計出更為合法合理并為廣大消費者接受的簽收程序,改變“先簽字、后驗貨”以及“先付貨款、再驗貨”等做法,以后將繼續跟蹤相關問題的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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