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地稅出臺稅收優惠減免措施
2010-5-12 10:1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服務業發展,市地稅局日前出臺措施,鼓勵服務業從主體企業中分離發展(以下統稱“二三產剝離”)。
市地稅局此次出臺的優惠措施,主要包括鼓勵企業自主剝離的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剝離出的企業快速發展的稅費減免政策以及鼓勵企業剝離的服務措施等19個方面。
為鼓勵企業自主剝離,對通過“二三產剝離”方式的新設企業采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并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通過“二三產剝離”剝離方式的新設企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原企業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剝離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除外)。對剝離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對企業在剝離過程中因分立而發生的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對剝離出的企業,同等條件下會同有關部門優先向省以上管理部門推薦為高新技術企業、試點物流企業、省重點物流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軟件生產企業;經上級部門認定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剝離出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剝離出的企業經認定為省重點物流企業的,可參照享受國家試點物流企業的營業稅差額納稅政策。剝離出的企業經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離岸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剝離出的企業經認定為軟件生產企業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剝離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鼓勵剝離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剝離企業安置殘疾人并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其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再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