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交通事故調解有了保險聯絡員
2010-4-13 12:49: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記者昨天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獲悉,我市近日建立了交通事故調解聯絡員制度,各保險機構指定專人,負責與各地交警部門交通事故人民調解會(以下簡稱“交通事故調委會”)的聯系和溝通。
據了解,保險機構聯絡員必須是從事核賠或醫療審核崗位的業務骨干,有較強責任心、業務處理和溝通協調能力,并保持相對穩定,不得無故變動,如有特殊情況需變動的,應提前通知協會并同時告知各人民調解室,做好銜接工作。交通事故調委會指定若干名人民調解室調解員為聯絡員,負責與保險機構聯絡員調解案件溝通聯絡工作。
遇到以下五類交通事故且容易引起爭議的案件,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由人民調解員提前通知相關保險機構聯絡員:1.總人傷費用超過5萬元的事故;2.涉及醫療費用金額較大(暫定2萬以上);3.大額內固定材料和續醫費用(暫定5000元以上);4.大額護理費用、誤工費(暫定5000元以上);5.所有涉及殘疾評定及死亡的事故。
據介紹,調解協作流程的是,人民調解員在接到當事人申請后,經初步了解,需要協調溝通的案件,提前通知保險聯絡員。保險機構理賠聯絡員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協調答復處理意見。案情簡單,且分歧較小的,各保險機構應當場予以答復。對案情復雜、損失金額大容易造成較大分歧的,各保險機構應第一時間安排人員配合調解工作,3個工作日內答復調解意見,必要時可以書面告知或派員參與調解。如有必要,保險機構接到通知后,可自行聯系被保險人協商確定理賠方案。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保險機構配合調解案件僅做損失確認,不做理賠依據。若保險機構主張重新調查或重新鑒定的,發生重新鑒定費用,除有證據證明是當事人采取非法手段虛假事實獲得鑒定結論外,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另外,人民調解員不得代理保險索賠事項,不得轉接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