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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建議閑置土地問題應追究地方政府責任

2010-3-13 0:5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3月10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兩會期間國土部已經和國家發改委、工信部、住建部等16個部門相關負責人座談,“清理盤活閑置土地”被確定為2010年國土工作重點任務之一。3月10日,國土部網站首頁,刊發了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秘書長張皎對閑置用地處理力度的建議。
張皎建議,有問題的土地應堅決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明確閑置土地處置操作程序,鼓勵優先開發閑置土地,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閑置土地退地制度。
地方政府的責任
問:目前全國土地閑置情況是什么樣的?
張皎:我們看到中原地產研究中心2009發布的報告,2003年-2009年之間全國40多家地產開發商,在全國12個城市獲得的270塊住宅土地中,目前“在售”和“售完”的地塊占43%,剩下的57%的土地尚未形成實際的供應。
多年來,盡管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對土地管理要求已經十分詳盡,對收取土地閑置費乃至收回土地都有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中多以“整改”等“軟處理”方式進行,真正處罰到位的并不多。因此,2009年一些城市再次出現了奇怪的現象,一邊是“老地王”擱荒多年,不見動工,另一邊是地價飆升,新地王接連誕生;一邊是政府不斷加大土地供應,另一邊是新開工量不增反減。
問:除了地產商的問題,制度空間、地方政府是否也有責任?
張皎:各地造成閑置土地的原因非常復雜,既有用地者方面原因造成的,更有歷史原因形成的閑置土地。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違法批地,簽訂合同時候承諾的基礎設施等條件到期未能兌現,征地補償費未付清,政策多變等造成閑置;另一方面,房地產開發商“囤地”、捂盤惜售、或者資金不到位無力開發等導致閑置。
閑置土地處理主要有三大難題:一是房地產開發商不以集約節約用地為原則,而只考慮多圈占土地;二是土地批準后的監管,缺乏有力的執行手段;三是關系復雜,盤根錯節,比如當地政府利益、開發商利益、村集體利益等等,使得無償收回土地基本無法實現。
盡快制定操作程序
問:對此你有什么具體建議?
張皎:除了執行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之外,目前尚需明確的是,各級土地主管部門應該抓緊研究制定閑置土地處置的操作程序,制定《土地管理法》的實施細則、“閑置土地處置操作程序”等配套法規,避免出現開發商變相將“土地閑置費”轉嫁他人,從而產生閑置土地再開發成本提高,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
對未達到法定閑置標準,但已經造成閑置土地的情況,要鼓勵用地單位與政府協商將土地退還國家,并獲得一定退款。
針對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借高價拿地充當地王,進行商業炒作等投機行為,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該盡快研究、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對根本無力開發建設,借機炒作并造成土地閑置,引發不良社會影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記入信用信息系統。同時,取消其在上市拿地的資格,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次申報與房地產開發商有關的企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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