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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將實施海上危險貨物運輸獲保障

2010-2-9 17:50: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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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浙江省召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宣貫會。記者了解到,《防污條例》將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對于海上危險貨物運輸全國沿海第一大省的浙江來說,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又增加了一道強有力的法律屏障。

  浙江海事局高軍局長介紹,這幾年來,浙江航運經濟發展迅猛,同時也帶來浙江轄區與全國其他地方相比海上防污染形勢更為嚴峻。浙江轄區共有危險貨物碼頭227座,居全國第一;2009年,浙江轄區危險貨物進出港達到18831萬噸,列全國沿海省份第一,并占到全國沿海總量四分之一。

  浙江海上危險貨物船舶也呈現出大型化的顯著趨勢,30萬噸級大型油輪常年不斷在寧波-舟山港進出,這些大型危險品船單個貨艙容量往往上萬噸。一旦發生船舶碰撞、擱淺,只要一艙破損,就將發生災難性的海洋污染事故,理論估算污染面積將達近二千平方公里,污染岸線一千多公里,將給浙江轄區的漁業、養殖業、旅游業和海洋生態環境帶來了巨大損失。

  高軍表示,由于投入不足,浙江轄區污染應急處置力量相當薄弱,如大型專業清污船、大型撇油器、轉駁泵、岸線清理設備以及監視監測設備在該省內基本上是空白,轄區內也沒有集中存放清污設備物資的應急基地。目前,浙江轄區的應急力量僅能夠應對在港區水域內的小規模溢油污染事故,無法滿足專業、快速、高效的應急反應需求。

  3月1日起實施的《防污條例》,確立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協調,齊抓共管”的管理原則,尤其是突出了地方政府在應急能力建設和應急反應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同時,《防污條例》還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加強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日常應急能力建設,保證發生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時,有關單位能夠迅速有效地調集人員和設備、設施,開展清污工作;增加了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的規定,確保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開展相關工作;完善了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制度,建立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保障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能夠得到合理賠償;完善了法律責任制度,對違反條例設定的義務性要求和禁止規定,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加大了處罰的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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