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出臺15項措施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
2010-12-20 19:29: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指導意見》,出臺15項具體措施,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
15項主要措施分別是:
——明確基本藥物采購的相關責任主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是本省(區、市)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負責搭建省級集中采購平臺,確定具備獨立法人及采購資格的采購機構開展基本藥物采購工作。市(地)及以下不設采購平臺,不指定采購機構。
——合理編制基本藥物采購計劃。采購機構定期匯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需求,編制基本藥物集中采購計劃。暫無法確定采購數量的省(區、市)可以通過單一貨源承諾方式進行采購,即對每種基本藥物(具體到劑型和規格)只選擇一家企業采購。
——加強基本藥物市場價格調查。各省(區、市)衛生行政和價格主管等相關部門要對基本藥物近三年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進行全面調查。衛生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收集匯總各地市場價格調查情況,建立基本藥物價格信息庫。
——明確基本藥物供貨主體。原則上用量大(具體標準由各省區市自行確定)的基本藥物直接向生產企業采購,由生產企業自行委托經營企業進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藥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藥品批發企業采購(含配送)。也可以向代理生產企業銷售藥品的批發企業采購。
——區別情況分類采購。區分基本藥物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采購方式。
——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基本藥物采購要遵循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鼓勵各地采用“雙信封”的招標制度,即在編制標書時分別編制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企業同時投兩份標書。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質量的抽驗,必要時將抽檢樣品與備案樣品進行比對,對質量出現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懲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意見。在采購計劃制定、評標、談判等重要環節,要有相當比例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人員代表參與。
——簽訂基本藥物購銷合同。采購機構代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供貨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明確品種、劑型、規格、數量、價格、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并負責合同的執行。
——嚴格基本藥物采購付款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藥物采購付款制度,并在購銷合同中明確付款程序和時間。未能按時付款的,采購機構要向企業支付違約金。
——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中標后拒不簽訂合同,供應質量不達標的藥品,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供貨,向采購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一律記錄在案并進行處罰。
——完善基本藥物電子監管和供應的信息系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完善全國統一的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電子監管碼)和藥品電子監管平臺,對基本藥物進行全品種電子監管。
——規范基本藥物質量標準和包裝規格。在國家未出臺規范的基本藥物劑型和規格之前,各省(區、市)每種基本藥物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
——建立基本藥物采購信息公開制度。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采購結束3日內主動向社會公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價格、采購數量和中標企業,接受社會監督。
——建立基本藥物指導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成本調查和市場購銷價格監測,進一步完善基本藥物定價方式,動態調整基本藥物指導價格水平,指導各地合理確定集中采購價格。
——促進基層醫務人員合理用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引導和規范基層醫務人員用藥行為。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群眾轉變用藥習慣,促進臨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