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訂通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2010-11-22 4:41: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訊記者日前從財政部獲悉,為適應政府采購代理市場發展的需要、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財政部日前修訂通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
修訂后的辦法提高了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要求,規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取得甲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購項目。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以上;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以上。
修訂不僅明確了對代理機構專職人員規模的要求,還改進了對代理機構專職人員素質的要求,取消了對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學歷和“高級職稱人員”數量方面的要求。修訂后的辦法規定,甲級機構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于專職人員總數的60%;乙級機構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于專職人員總數的40%。
修訂后的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權限,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不良行為公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處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財政部作出;涉及乙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認定資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作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結果,書面告知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
這次修訂還對法律責任作了補充完善,增加了違法情形、補充了處罰形式、加大了處罰力度。(徐蕊韓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