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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路面損壞該誰擔責?

2010-10-19 11:1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撞壞了公路行道樹,外泄油料污染、損壞了公路路面。 
  由此引發的1.5萬元公路損失賠償,各方莫衷一是。肇事車主說,我已經交了商業保險,公路損失賠償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而保險公司“并不買賬”,拿出“免責條款”,拒絕賠付。 
  這場關于賠償的“拉鋸戰”持續了一年多,日前在法院審理后畫上了句號。 
  疲勞駕駛引發車禍 
  這件事情還得從去年說起。 
  去年4月9日凌晨,夜色昏沉。安徽宿州市某運輸公司的駕駛員薛海清,駕駛一輛牌照為皖L00636的重型廂式貨車,從永康駛往杭州。在途經S103省道樓家塢村路段時,由于疲勞駕駛,他不覺困意漸增。就在瞬間,車輛越過了中心線駛入對向車道,與一輛三輪農用車相撞…… 
  當路政部門趕到現場時,事故車撞損,泄漏的機油、柴油已形成了2米寬、55米長的路面污染帶,一棵香樟行道樹被撞斷,一排灌木及10多米漿砌公路邊溝、擋墻、封頂被撞毀,現場一片狼藉。 
  經評估,該事故除車損外,還造成公路路產損失15650元,其中9900元為油料大面積外泄對公路路面造成的損壞賠償費。 
  賠付糾紛成拉鋸戰 
  經交警部門認定,該起交通事故由薛海清負全責。對此,薛海清并無異議。 
  那么路產損失該由誰來賠呢? 
  薛海清提出,其車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他認為“路產損失和評估等費用應由保險公司賠付。”而保險公司只愿意賠付最多2000元的財產損失費。由此,雙方展開了賠與不賠、賠多賠少的無休無止的“拉鋸戰”。 
  雙方就賠付問題久拖未決,無奈之中,當年8月,諸暨市公路管理部門將薛海清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9月21日,此案在諸暨市人民法院開審,但保險公司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險法等相關法律進行了缺席判決:保險公司賠付16100元,其中9900元為油污路面損失。 
  免責條款不能免責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搬出了一道“免責條款”,請求二審。 
  原來保單上,有一個條款約定:因污染引起的損失和費用屬責任免除范圍。保險公司據此稱,一審賠款中的9900元不應列入賠償范圍。 
  9900元的油污路面損失費,成為案件的焦點。 
  最終,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簽約時,保險公司并沒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因此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并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日前,諸暨市公路管理部門已收到了該保險公司的賠償款。 
  此起官司可供借鑒 
  交通事故跟路面、護欄等公路設施損壞密切相關。從諸暨市公路管理部門獲悉,該市每年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污染公路事件多達數十起,由此造成的綠化帶、護欄損壞等損失近50萬元。 
  此類案件頻頻發生,但對公路損失的索賠卻是“老大難”。據介紹,每次案件發生后,公路部門只能不停催討而不能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甚至一些案子拖了幾年還無法解決:肇事車主總是要求保險公司賠,而保險公司總是借“免責條款”推托賠償責任。這曾讓包括諸暨在內的全省各地公路部門頭痛不已。 
  此起車輛污染路損索賠勝訴的案例,在業內引起強烈反響。“以前,保險公司方多用免責條款來規避責任,今后在遇到類似情況時,各地公路部門就有了一個可供借鑒的案例。”諸暨市公路管理段有關負責人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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