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發布2010-2011年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2009-8-14 13:4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10日,從河北省采購辦了解到河北省發布了《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北省2010-2011年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單項或者批量采購金額50萬元以上的貨物項目,單項或批量金額30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以及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以上的納入政府采購的公共工程項目,均需要公開招標,此外通知還規定河北省將實施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
據悉,通知公布了河北省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即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一次或批量采購達到50萬元以上的,由采購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委托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或具有相應資質的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同時通知對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有明確規定,貨物項目單項或者批量采購金額50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金額30萬元以上的以及納入政府采購的公共工程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以上的,需要公開招標。
據了解,通知強調河北省將實施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的制度,對列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由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并發布)、屬于強制采購類別和優先采購類別的節能產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分別實行強制采購和優先采購。
此外通知要求河北省各區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對《目錄》中的政府集中采購部分(包括項目及采購限額標準)、部門集中采購部分(包括項目及采購限額標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提出適當調整意見。對《目錄》進行調整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根據需要,《目錄》中的政府集中采購部分和部門集中采購部分可進行合并,也可將部門集中采購部分中的部分品目調整至政府集中采購部分。《目錄》范圍可適當補充,原則上不得刪減。(二)《目錄》中有關品目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可根據當地政府采購規模情況和管理需要適當向下調整。(三)根據需要,可對《目錄》中所列的協議供貨品目范圍、定點采購品目范圍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