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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故認定不服如何處理

2009-7-4 17:21: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袁亞亞
    主要案情:2008年10月X日15時35分左右,安順公司吉AXXXXX車XXXX掛承包副司機沿某縣東紅路由北向南行駛至195KM+416M處,超車時與當地人白XX駕駛的魯VXXXX二輪摩托車相刮,致白XX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根據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證人證言證實:王XX駕駛機動車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的規定。王XX的駕駛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白XX駕駛機動車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發生后,白XX受傷較嚴重,被送往事故發生路段該縣人民醫院搶救,醫院下發了催款通知書,公司應吉AXXXXX車XXXX掛車主司機請求,先匯款2000元給司機墊付部分醫療費,后付款4.8萬元到該醫院。白XX被搶救期間,公司派駐安全員出差該地,發現預付款的憑證皆不在司機手中,司機已經離開該地,同時存放于醫院處的搶救費被凍結了3萬元。后通過溝通、了解,安全員從醫院拿到后付4.8萬元的預付款憑證。
    2009年1月下旬,當地法院安排開庭審理此案,案卷被轉到法務部,庭審中發現,公司前期墊付的2000元醫療費預付款票據被原告白XX收執。
    司機王XX咨詢: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有誤,實情是白XX逆行并沒有合格的駕駛證,當時交警畫的事故現場圖示上還顯示出白XX逆行,最后事故認定書還是將主要責任劃給了我方,明顯偏袒本地人,這種情況下該怎么辦?
    袁律師解答:根據現行法律及山東當地的地方性法規規定,不服事故認定書,可在3日內提起復核程序。現在該事故已經過去了近3個月,案件已經轉到了法院,并開庭審理完畢。在開庭前,司機一直未將該事實告知給公司安全員和法務部人員,該份事故認定書經過庭審質證,已經具備了合法證據的效力。以后遇到類似情況后,一定要將該情況及時反饋給安全員。根據我國道路交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不服事故認定書,除了走復核救濟途徑外,也可以復印公安部門勘驗現場的資料、圖片到法院作為證據使用。本案中,由于事后告知時間太晚,以后有類似情況時,一定要引以為戒,及時告知。另外,就本案墊付搶救費的使用情況,提出如下建議:
    前期匯款2000元的事實,經核實公司技術質量部是直接匯款給司機個人,用于搶救傷者,該縣人民醫院處也有記錄,預付款憑證也在司機個人手中,根據公司管理規定,該預付款憑證應該由繳費人收執好,在辦理出院結算時,一并轉到醫院換取正式的結算發票。但調查的結果是,司機以手頭緊張缺錢為由,將2000元預付款的憑證收取原告方1000元現金后轉給了原告方,后原告方訴訟到法院,表明該2000元是原告墊付。
    預付款憑證,起到是誰付款及付款多少的證明作用,按照我國的司法判例、結合法院多年的判案情況,對于一起事故中的付款情況,在沒有充分證據顯示該筆費用支付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預付款憑證收執于誰手中,便認定是誰交納了該筆費用。本案中,醫院收款人員應該清楚該筆款項是被告公司墊付的,原告是當地人,和就診醫院關系良好,要醫院出具書面材料證明該事實,在實踐中是根本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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