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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第三方物流信用治理模式設計及對策

2009-7-20 5:46:00 來源:陳柳欽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文 蘆巖  陳柳欽
       第三方物流具有專業性、合同導向性、長期性和綜合性特征,物流企業必須與顧客建立緊密的合作與信任關系,深度嵌入顧客企業價值鏈,才能為其“量身打造”高效優質服務,達到“雙贏”效果。所以說,誠信經營和良好的信譽是第三方物流業持續發展的根基。鑒于當前我國信用中介服務業發展的滯后,第三方物流企業信用信息的獲取和傳遞渠道不暢,交易雙方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從而為物流企業的信用缺失創造了前提,造成極惡劣的負面影響。在此背景下,社會各界要求加強第三方物流信用治理,重塑物流市場新秩序的呼聲愈發高漲。然而遺憾的是,關于我國第三方物流業信用治理問題的理論研究嚴重滯后于發展需要,比較系統的理論成果還十分匱乏。基于此,本文以激勵理論、政府規制理論及中間組織理論為依據,結合國內物流業信用現狀,提出一種合同治理與外部規制相結合的較為理想的第三方物流信用治理模式,并就加快該信用治理體系建設提出若干對策建議,以期為實際工作的開展提供理論指導。
一、信息不對稱:第三方物流企業信用缺失的前提和負面影響惡化劑
理論上講,在交易雙方存在信息不對稱時,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惜損害另一方(委托人)利益的機會主義行為就有了可乘之機,信用關系于是受到破壞。信息不對稱有事前、事后之分,由此引發了兩類機會主體失信行為: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風險(Moral Hazard)。在第三方物流領域,逆選擇指物流合同簽訂前,由于需求方缺乏對潛在供給方信用、成本及服務等相關信息的了解,有可能被劣質企業的虛假宣傳所迷惑并與之簽約;道德風險則是物流合同簽訂后,由于需求方難以對物流企業的服務過程進行全程監督,于是供給方就有可能利用其信息優勢降低服務質量,侵害顧客權益。如果信息是完全的、對稱的,也就沒有商業欺詐和信用缺失的空間了。
信息不對稱不僅為部分物流企業的失信行為提供了前提和可能,更使得其負面影響嚴重擴大化,造成極其惡劣的后果。這是因為,在物流市場信用信息嚴重偏在的條件下,部分企業的信用缺失將會降低需求方對整個物流行業誠信度的預期,從而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財力去搜尋供應商的相關信息,甚至不得不“以身試法”,冒險與根本不了解的供應商簽約,而此后支付的高額監督成本和供應商違約導致的間接損失更是不可估量。物流市場交易費用居高不下,直接影響了交易活動的范圍、頻率和效率。更有甚者,悲觀預期還致使顧客對所有物流供應商的信用和服務存在疑慮,導致出價較低,而優勢服務是不可能以低價格提供的,因此達成交易的只能是劣質企業,失信風險較高,于是顧客的預期值會進一步下降,最終結果是只有劣質企業獲得交易機會,誠信企業卻難以立足,物流市場陷入劣幣驅逐良幣的“檸檬”市場怪圈。
根據《中國現代物流發展報告(2006)》的調研結果,在未采用第三方物流服務的工商企業中,擔心物流供應商存在信用問題導致商業機密泄漏或物流作業失控是他們放棄物流外包的最重要原因。可見,信用缺失嚴重阻礙了第三方物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加強信用治理,重塑物流市場新秩序已迫在眉睫。
二、市場機制,抑或外部規制力量:信用治理機制及其有效性的理論分析
在市場經濟中,要規范信用秩序、治理經濟主體的信用行為,既可通過市場機制,即企業自發行為,也可借助政府、行業協會組織等外部規制力量的干預。但無論是市場機制,抑或外部規制力量,在治理失信行為時都有其發揮作用的有效“邊界”,此“邊界”之外則存在種種局限性和潛在“失靈”的危機。
1、市場機制對信用缺失的治理與“市場失靈”。市場機制通過企業自發的信息傳遞(signaling)和信息甄別(screening)行為實現信息溝通,緩解交易雙方的信息偏在,或是通過制定激勵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的合同條款,調整信息優勢方的信用行為,從而達到遏制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改善信用環境的效果。
信息優勢方主動向市場發送信息的行為稱為信息傳遞。優質物流企業可以通過廣告宣傳、樹立誠信品牌和商譽等信息傳遞方式向市場需求方傳遞自己的信息,憑此獲得交易機會,同時將劣質企業排擠出市場,或迫使其走上誠信經營道路。信息劣勢方主動發現或誘使對方暴露信息的行為則稱為信息甄別,物流需求方可以在發出需求要約時設定嚴厲的違約處罰條件,以此震懾劣質供應商,提高交易對象為誠信企業的概率;或是分別制定不同報酬類型的兩類合同,服務能力弱的供應商傾向于選擇報酬固定、不包括收益分成和懲罰條款的合同,而服務能力強的則傾向于固定報酬較低但包括較高收益分成條款的合同,由此可以鑒別出供應商服務能力的強弱,揭穿信息不對稱下劣質供應商偽裝優質企業的謊言。收益分成是典型的激勵相容性條款,當供應商提供的物流服務滿足或超過一定標準時,可以得到一定的額外獎勵;此外,當預期年投資收益率較低,即貼現因子足夠大時,物流供應商將有足夠的耐心,此時長期契約相較之一次性合同具有激勵物流企業守信、履約以維持合作關系的作用。
但是,必須認識到,市場機制的信用治理作用在特定環境下會出現“失靈”。虛假廣告和夸大宣傳混淆視聽,即使是信譽差的劣質企業也可通過散布欺詐性信息自我偽裝,誘騙顧客;物流需求方提出的違約處罰條件如果不夠嚴厲,則難以對劣質企業形成有效震懾,但若過于苛刻,則一些誠信企業也可能被嚇走;對于一般的道德風險和由此引發的失信行為,如物流企業懶惰、懈怠,致使服務質量下降達不到合同約定,收益分成條款的激勵相容機制還是非常有效的,但對于一些更為嚴重的道德風險,如出賣顧客的商業機密以換取高額報酬,如果仍期望借助分成就不可能了,因為此時的激勵成本過高,甚至超出了物流服務本身的價值;長期契約的激勵作用也是有條件的,必須保證物流企業的預期年投資收益率足夠低,否則他將更愿意采取毀約失信策略,謀求短期內的高收益用于其他投資。
2、政府部門的信用規制及“政府失靈”。市場機制在信用治理方面存在“失靈”為政府部門的介入創造了理由。政府行政機構通過立法或其他形式被授予規制權,稱為政府規制者。普遍的強制性是政府規制相對于其他信用治理機制的最基本特征。根據發達國家政府部門在社會信用管理方面的實踐,政府信用規制的主要手段包括:組織和實施信用立法、日常執法和監管;接受企業和消費者投訴,對違約失信行為進行查處;制定和執行企業資信征集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推動專業征信機構及其數據庫的建立,發揮征信和信息公布職能;打擊、禁止虛假廣告和宣傳等。
國外學者將政府規制在規范市場方面的優勢歸納為四點:1)政府可以組織一支專業化隊伍,專精于某些行業技術,以彌補信息不對稱的缺陷;2)在合約不完善的情況下,規制可以發揮與合約類似的作用,節約交易成本;3)有些涉及法律的問題,行政規制比通過法院解決有更高的效率;4)市場合約由于新技術、新市場的出現而過時,但合約“剛性”使其通過市場機制本身難以及時調整,政府行政管制機制可彌補這一不足。
然而,上述命題必須建立在以下假設之上:其一,政府是公益型的,規制者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大公無私;其二,規制者無所不知,擁有完全信息,了解企業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全部過程和細節。但事實上,這些假設都是不可靠的,政府信用規制的“失靈”也在所難免。一方面,市場經濟中存在“信用租金”,信用良好的企業更易于為顧客所接受,便于開拓市場、獲取豐厚收益。“租”是誘發尋租行為的根源。無論是在信用立法、其他相關規則制定,或是信用執法過程中,企業都有充分的動機和激勵去游說、賄賂規制者,力求使新出臺的法規、規則對本企業有利,或是逃避嚴厲的處罰。而政府規制者也并不總是“公益”的,“自利性”使其面臨被產業“俘虜”的危機,影響了規制的公正性。另一方面,諸如第三方物流這樣具有綜合性、復雜性和專業性特點的行業,政府規制者很難對企業的日常經營情況了如指掌,處于信息劣勢地位,因此也難以保證相關規則和決策符合行業發展特征,即使不被產業“俘虜”,嚴重的信息偏在也可能使政府信用規制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3、中間組織——行業協會的自律性規制及其局限性。行業協會是介于政府和企業間的中間性組織,由同一行業的企業法人、相關事業法人和其它組織依法自愿組成,不以盈利為目,起著有效溝通、協調業內企業間及與政府間關系的作用。行業協會通過制定和執行詳細的行業規章,確立誠信經營的基本原則和獎懲規則,規范業內企業的信用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其強制力雖不如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但對業內企業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是治理企業信用缺失的又一重要的外部規制力量。
當前,理論界普遍認為,行業協會的服務、溝通、協調、監督與仲裁等職能恰能彌補市場和政府“失靈”這一缺損,引導企業有序競爭和市場秩序規范化。協會組織通過行業自律對企業信用行為進行規制,較之政府具有以下優勢:1)在監督交易行為上比政府部門更專業;2)所做出的裁決比政府部門或法院做出的單純的責任認定更為精細;3)能夠保守那些不宜傳達給政府的商業信息。因此,即便是在功能健全的法律體系下,為了減低取證和執行成本,行業協會的自律機制仍可發揮重要作用。
那么,行業自律在企業信用治理方面是否總是有效的,不存在局限性和“失靈”呢?也不盡然。因為,我國的行業協會組織是典型的“垂直發展模式”,其特點在于試圖建立政府與社會合作式官民協調的宏觀管理模式,強調政府推進建立行業協會。在這種模式下,協會組織很可能被政府所控制,成為政府的附屬物,不具備獨立的管理和規制能力,而政府規制者的決策失誤和規制方式、手段的低效率也將直接感染協會組織。退一步講,即使協會組織不受政府控制,也可能陷入少數大企業的控制之中,致使其規制決策的做出有利于大企業,甚至不惜犧牲中小企業的利益。
三、合同治理與外部規制相結合:第三方物流信用治理模式設計
鑒于市場機制和以政府、行業協會為代表的外部規制力量在企業信用治理方面均存在一定局限性,因此筆者認為,比較理想的第三方物流信用治理模式應該將物流需求方自發的合同治理行為與政府規制、行業自律相結合,根據其各自的特點確定“有效作用邊界”,著力克服和緩解物流市場信息不對稱,約束物流企業的信用行為,同時最大限度遏制治理機制的“失靈”。
1、合同治理。物流需求方通過制定激勵性或處罰性的合同條款,可以促使“自利”的物流供應商在“自愿”的基礎上選擇守信行為。應該說,作為企業主體的自發行為,合同治理是最具有自由市場經濟特性的信用治理機制。但如前文所述,合同治理在遏制機會主義失信行為方面具有條件性,因此在引入外部規制力量干預的同時,物流需求方還需特別注意以下幾點:1)注重對西方契約理論、激勵理論最新研究成果的學習和現實應用,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物流業中標準合同范本的制定思路和適用條款,提高合同設計技巧;2)在合同簽訂階段,盡可能訂立周密的合同條款,對服務的各個環節、作業方式、作業時間、服務費用等細節做出明確界定,以便于事后爭議、糾紛的解決;3)在合同具體執行階段,還應建立服務跟蹤制度,在明確合作各方工作任務的基礎上,根據合作目標制定完成各項任務的規則和要求,并按照相應標準適時評估物流供應商的工作績效,當供應商不能履約或服務質量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及時進行協商改進或終止合同,避免事態惡化造成嚴重損失。
2、政府行政規制。鑒于政府規制者在行業運營及業內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缺乏“專業知識”,與物流企業間存在較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加之其可能被產業“俘虜”的潛在危機的存在,使得公眾對其信用規制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提出質疑。從國外政府規制改革和發展情況看,很多原本由政府規制機構承擔的職責已經向行業協會轉移,放松政府規制與加強行業自律成為并行的兩大趨勢。為此,在第三方物流信用治理過程中,政府規制者應充分發揮物流業協會組織的種種優勢,在保留立法、制定規則、行政處罰等基本職責的同時,將部分日常的信用管理職責下放行業協會,加強與協會組織的溝通、協作,并對協會組織信用規制的公正性予以監督。針對當前我國第三方物流業信用發展現狀,政府信用規制的職責應包括:1)完善立法,盡快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方物流行業信用管理處罰條例》,為第三方物流業的信用規制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2)制定規則,推進針對物流行業的征信及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開展,規范和暢通物流企業信息傳遞和獲取渠道,緩解物流市場信息偏在;3)行政處罰,對違反《條例》及其它相關規則的市場主體給予相應的處罰,提高物流企業失信成本,震懾和遏制其失信行為;4)監督行業協會的信用治理行為,在保證物流業協會組織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前提下,確保其決策的公正性、合理性。
3、物流協會組織自律。相比政府而言,物流業協會在行業運營及企業內部管理方面具有明顯的“專業知識”優勢,更有條件成為“最直接的規制者”,即政府監督下的法規、規則協助制定和貫徹者、企業信用行為監督者和失信行為查處者、企業信用信息的搜集、甄別和公布者,及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者。憑借其特有優勢,物流業協會的信用治理職責理應包括如下幾點:1)積極倡導“誠信”理念,對業內企業進行信用道德宣傳、教育,逐步樹立以信用為核心的行業經營氛圍;2)為政府規制者制定行業信用管理處罰條例、制定物流業征信及信用等級評價規則等相關規則提供合理化建議;3)依據相關法規、行業規章對物流企業的日常信用行為進行監督,接受工商企業及普通消費者的投訴,協助政府規制者進行調查、懲處;4)憑借業內威信,具體組織和定期開展針對物流企業的征信與信用等級評價工作,依據相關法律、規則公開和有效傳遞物流企業信用信息。
四、加快建設我國第三方物流信用治理體系的對策建議
本文通過對企業信用治理機制及其效力的深入分析,結合國內物流業信用現狀和國外社會信用管理實踐,提出了針對我國第三方物流業的合同治理與外部規制相結合的較為理想的信用治理模式。為了加快該信用治理體系建設,特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1、設立專門的第三方物流信用治理領導小組,為物流信用治理體系建設提供組織保障。自2006年初,由發改委、商務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公安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中國交通運輸協會組成的全國物流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正式實施,在協調各部委關系和督促落實各部委相關文件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以此為契機,建議在全國物流部際聯席會議下設立第三方物流信用治理領導小組,作為政府規制機構承擔物流企業信用治理職能,重點推進第三方物流信用相關法規、規則的制定和完善,將第三方物流信用治理體系建設列入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日程。
2、加快第三方物流業信用法規制定,強化失信懲戒機制。由國家發改委牽頭,第三方物流信用治理領導小組具體組織,通過全國物流部際聯席會議的深入研究、商討,并廣泛征求物流業協會組織、物流及工商企業代表、學術領域及社會公眾的合理化建議,盡快制定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方物流企業信用管理處罰條例》,依《條例》規定嚴格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對業內企業的失信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罰,確保第三方物流企業失信懲戒機制的高效運轉。
3、加強對物流業協會組織的扶持和監督。政府部門應加強對物流業協會組織的資助與扶持,鼓勵協會組織間的整合、交流與合作,提高協會組織的規模實力、權威性和對業內企業的管理能力;將部分政府規制職能,如對物流企業信用行為的日常監督、接受失信行為投訴等下放行業協會,同時對協會組織從事信用治理的公正性、有效性進行監督。
4、建立健全第三方物流征信與信用等級評級體系。作為制度和規則制定者,政府規制機構應在廣泛征求、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積極借鑒國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法規的精神,制定與當前我國第三方物流業發展情況相適應的征信和信用等級評價規則。征信規則要明確規定信用信息采集的主體、原則、范圍、方法和途徑,確定信用信息公開和披露的范圍,規范信息查詢使用的原則、主體、對象、權限、程序,并明確對違反信息采集、公開和查詢使用規定的責任方的處罰條件。信用等級評價規則主要是明確從事對第三方物流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主體、原則和評價方法,制定完善的物流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規定信用評價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等。
依據上述規則,由物流業協會組織具體承擔對物流企業征信與信用等級評價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當務之急是要建立完善的物流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系統,整合現有的分散于各地物流園區、物流中心或貨運配載站的信息資源,實現與其他分散數據庫的對接和信息共享,并對這些數據庫日常運作的規范性和信息的真實性進行監督,同時向業內物流企業廣泛征集、甄別和加工處理其信用信息,依據相關規則向信息需求方公開。物流業協會還要按照政府制定的物流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規則和方法,依據企業信用信息,定期(如1-3年一次)對物流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將評價結果及時向全社會公示。
6、鼓勵公眾監督,暢通監督信息及公眾意愿的反饋渠道。政府及協會組織應充分重視和發揮社會公眾的力量,暢通公眾監督、檢舉、建議等信息的反饋渠道,如設立意見信箱、舉報電話、網上投訴等,方便公眾意愿表達和物流企業信用信息傳遞。對于提出合理化建議、檢舉物流供應商重大失信行為的消費者或組織給予一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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