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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收費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實施方案解讀(一)

2009-6-29 12:28: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廣西7月1日起試行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為什么要實施計重收費?計重收費較現行收費模式是否科學、合理,又有哪些優越性和特點?計重收費方式如何保護合法運輸車主利益,有何社會效益?如何理解計重收費和治超執法的關系?近日,自治區交通廳、物價局、財政廳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就廣大貨車車主、企業關心的問題作了解答。 
  一、什么是計重收費? 
  計重收費是指以收費站實地測量的載貨類機動車車貨總重為依據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計重收費是對按照車型分類收費方式的調整和完善,是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授權的收費方式。 
  二、為什么我區要實施計重收費? 
  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對按照車型分類收費方式的調整和完善。長期以來,我區收費公路一直以車輛核定裝載質量為依據,按照車型分類的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多年的實踐證明,這種收費方式存在著一定的弊端:一是貨車普遍“大噸小標”,以偷逃國家規費;二是由于收費方式與車輛實際重量沒有直接的對應關系,運輸車輛受“超得越多賺得越多”的超限超載經濟利益驅動,造成了貨運市場經濟秩序的不規范;三是階梯式車型分類收費,使得貨車數量在1.99噸和5噸等局部區間的過于集中,造成貨運車輛結構不合理,也直接影響國家汽車工業的健康發展;四是不能真正反映車輛對收費公路的使用程度,縮短公路的使用壽命,超限超載對公路橋梁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影響了公路交通的安全暢通。 
  第二,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結合遏制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有效保護公路橋梁,促進汽車生產和改裝市場以及公路貨物運輸市場的進一步規范。由于公路貨物運輸市場競爭激烈、收費政策不完善等原因,非法超限超載運輸經常發生,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可以治標但難以治本,超限超載運輸已成為損害公路和導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頭號殺手”。2004年4月交通部等國家七部委聯合下發《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要求加大力度集中治理超限超載運輸。從實踐來看,主要靠現行路面行政手段執法治超的方式,取得的成效相當有限。目前,超限超載運輸率仍維持在7%左右。超限超載運輸的根本原因是追求運輸利潤,單靠行政處罰手段顯然無法根治,必須結合經濟手段加以遏制。為此,對載貨汽車按重量征收車輛通行費,使其多裝貨、多繳費,超限裝載,加重收費。目的就是為了打擊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有效保護公路財產,促進汽車生產和改裝市場以及公路貨物運輸市場的進一步規范。 
  第三,全國大多數省份收費公路已經實施計重收費。自2003年河南、江蘇省在全國范圍內率先實行計重收費以來,目前全國已有超過24個省(市、自治區)先后實施了收費公路計重收費,其中西部地區有8個省(自治區)組織實施了計重收費,我區周邊相鄰省份湖南、貴州、云南省都實行了計重收費,廣東省部分高速公路已實行計重收費,正計劃今年底全省推行。從外省實施情況來看,計重收費對遏制惡意超限超載、減輕對公路和橋梁的損害都有明顯效果。因此,積極調整和完善我區現有車輛通行費的征收方式,制訂與毗鄰省互相銜接的收費公路計重收費實施方案,規范和指導我區的計重收費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也勢在必行。 
  三、計重收費目的是什么? 
  利用計重收費這一“經濟杠桿”引導、調控載貨類汽車合理裝載運輸,建立公平、合理、科學的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長效機制,保護公路橋梁安全,切實減少車輛超限超載引發交通安全生產事故,整治非法改裝車輛行為,促進汽車工業健康發展,保證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的正常健康運行。 
  四、我區實施計重收費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第六十三條規定“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由公路收費單位提出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2004年9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7號)第十五條規定“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貨運車輛進入收費公路,應當按照核定噸位或者計重的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 
  (四)交通部《印發關于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492號)。 
  (五)2009年2月1日,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廣西收費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實施方案》。2009年6月1日自治區交通廳、物價局、財政廳聯合下發《關于印發〈廣西收費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實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財務發[2009]66號)。 
  (六)《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2號令,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強化經濟調節手段。抓緊對現行車輛通行費和公路養路費的征收標準和計量方式進行調整和完善,降低合法運輸車輛的收費標準和運輸成本”。 
  (八)交通部等國家八部委《關于印發2005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89號)第十四條規定“結合部分地方計重收費試點工作,在更大范圍內開展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計重收費工作。通過經濟和價格手段,鼓勵車輛合法裝載運輸”;交通部等國家九部委《關于印發2006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的通知》(交公路發〔2006〕76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從實際出發,開展收費公路計重收費工作”;交通部等國家九部委《關于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596號)要求“積極研究通過經濟手段,消除超限超載車輛的非法利潤。 
  同時,要正確處理好計重收費與治超執法的關系,確保計重收費與治超執法工作互相促進,互動互補”。 
  五、我區收費公路實施計重收費體現哪些原則?如何體現公平合理原則? 
  我區在測算計重收費標準和設置方案時堅持以下六條原則: 
  (一)公平合理原則。按照實際稱量的車貨總質量和行駛的里程收取通行費,體現“多用路者多交錢,少用路者少交錢”,同時,標準車型按規定正常裝載的車輛,計重收費后的通行費標準與現行的按車型分類收費標準總體持平,不增加負擔;空載和裝貨少于標準裝載的車輛,計重收費后的通行費低于現行收費,減輕負擔,確保車輛在交納通行費上公平合理。 
  (二)鼓勵運輸業戶合法裝載原則。保證守法運輸業戶合法裝載的車輛收費標準基本持平,空車和輕車少收,適當降低運輸成本,打擊非法改裝車輛和超限超載運輸行為。 
  (三)不增加合法運輸車輛負擔原則。標準車型、標準裝載的車輛總體收費水平與現行收費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合法運輸車輛負擔。 
  (四)引導貨運車輛發展原則。對多軸和大噸位的車輛收費適當優惠,按國家政策要求,在不超限超載的情況下計重收費費率隨車貨總重增加而線性遞減,利用經濟杠桿引導貨運車輛發展,糾正“大噸小標”車輛的違法運輸行為。 
  (五)簡便易行原則。計重收費標準和通行費額計算盡量簡單明了,便于車主理解,社會接受,同時便于與原收費方式的銜接,收費人員易掌握、易操作。 
  (六)漸進試行、穩步推進原則。實施計重收費涉及面廣,影響大,特別是涉及廣大貨車車主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經濟利益,計重收費的實施和推廣必須要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堅持先試點后推進,確保政策調整平穩過渡和社會穩定。 
  公平合理主要體現按照“標準車型、標準裝載、標準收費;標準車型、超額裝載、超額收費” 
  原則進行收費,使車輛通行費支出與其對公路的使用磨損程度成正比,確保使用收費公路車輛在繳納通行費上的公平合理,真正實行“輕車少收,重車多收,超限加收”。 
  六、按照車型分類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與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相比較,前者主要存在哪些弊端? 
  一是按照現行車型分類標準收費,同一貨車在空載或裝載和重載或輕載收費額相同,存在不合理和不科學性,不能充分體現車輛對公路的使用磨損程度與其應繳通行費之間的關系,存在“多裝貨、少繳費”不合理現象,使得超限超載運輸有利可圖。二是類與類邊界之間車輛載重相近而收費額差別較大,存在不合理性。三是拉同樣重量貨物的車輛因不同車型,噸位小的車輛收費低、噸位大的車輛收費高,客觀上造成“同貨不同價、同重不同價”的問題;五是在實際收費過程中,人工判斷車型時會出現偏差,容易引發爭議和糾紛,如果司機出示的行駛證是假冒的,收費員也難以判別真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收費的漏洞。 
  七、我區收費公路計重收費標準是怎樣明確的? 
  基本費率遵循“現行基價費率標準平移后,計重收費基本費率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一是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全區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調整和收費期限重新核定等有關問題的批復》(桂政函〔2004〕244號)公布的收費水平,我區高速公路基價費率標準為0.4元/車公里,取一類車輛載質量上限,根據車型分布特征,其車貨總重分別計算為4-5噸。計重收費基本費率平移計算,將其對應費率折算為0.08-0.10元/噸公里,根據“就低不就高”原則,基本費率采用0.08元/噸公里。二是根據交通部計重收費指導意見(交公路發〔2005〕492號)對超過公路承載能力運輸車輛,是加重收費不再進行優惠。對未超過公路承載能力運輸車輛,其正常裝載部分車貨總重10-50噸區間,計重收費基本費率線性遞減到50%,50噸以上按50%的基本費率計算,充分體現對大型多軸運輸車輛優惠的政策。 
  我區計重費率標準分為基本費率標準、按車輛噸位遞減費率標準和超限加成收費標準。 
  1.正常裝載的合法運輸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封閉式高速公路采用相同的費率標準:基本費率標準為0.08元/噸公里,車貨總質量(車貨總重)小于等于10噸的按0.08元/噸公里計收;大于10噸小于等于50噸的按0.08元/噸公里線性遞減到0.04元/噸公里計收,大于50噸的按0.04元/噸公里計收。車貨總質量不足5噸的,按5噸計收;收費額不足5元的,按5元計收。開放式收費公路考慮到是按次收費,執行時按現行標準水平套用,基本能與現行收費水平相銜接。 
  2.超限運輸車輛收費標準。(1)超限30%(含30%)的車輛,暫按正常車輛的基本費率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2)超限30%以上100%以內(含100%)的車輛,其中超限0%-30%(含30%)的部分按基本費率計費,超限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費率的3倍遞增至6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3) 
  超限100%以上(含100%)的車輛,其中超限0%-30%(含30%)的部分按基本費率計費,超限30%-10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費率的3倍遞增至6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超限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費率的6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八、收費公路實施計重收費給廣大車主帶來的益處?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多軸大型車輛有什么優惠? 
  實行計重收費真正體現了“多用路者多交錢,少用路者少交錢”和“標準車型、標準裝載、標準收費;標準車型、超額裝載、超額收費”的計重收費原則和精神,使收費更加公平、合理、科學。 
  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多軸大型車輛,從四個方面予以優惠:一是我區車貨總重量超限認定計費標準噸位比國家認定載貨類汽車對公路承載能力標準噸位高出3-7噸,如我區二軸貨車計重收費的車貨總重超限超載認定標準限值為20噸,國家認定該類車輛的車貨總重認定標準17噸,優惠噸位3噸; 
  我區五軸貨車計重收費的車貨總重超限超載認定標準限值為50噸,國家認定該類車輛的車貨總重認定標準43噸,優惠噸位7噸。二是費率遞減優惠,在不超限的情況下費率隨車貨總質量增加而線性遞減,如高速公路計重收費標準,對大于10噸小于等于50噸的貨車按0.08元/噸公里線性遞減到0.04元/噸公里計收,使守法運輸業戶得到實惠;三是對依法批準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按正常裝載的合法運輸車輛收費,不加收通行費。四是進出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的北部灣港的欽州、防城港、北海三個港區和東興、友誼關口岸、憑祥鐵路口岸的國際標準集裝箱(20尺箱、40尺箱)運輸車輛減半收取車輛通行費。 
  九、實施計重收費后是否會增加守法運輸的承運人經濟負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提出對載貨類汽車實施計重收費之初就明確指出,實施計重收費的目的是實行標準車輛、標準裝載、標準收費,打擊非法改裝車輛行為和非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糾正車輛“大噸小標”。 
  我區計重收費對超限運輸車輛采取必要的經濟手段,通過加重其收費,抵消其非法利潤。而正常裝載的合法運輸車輛的收費仍與現行收費標準相差無幾,就低不就高,收費標準不存在加重社會負擔問題。 
  計重收費標準通過優惠費率的方式鼓勵物流企業正常裝載,對超載運輸車輛處罰較重。實施計重收費后,不同車輛的通行費有升有降,以往盛行的超載做法已經行不通。從目前情況來看,從事區間以及市內運輸的輕、中型卡車受到的影響較少,從事長途運輸的大型卡車受到的影響較大。同樣載重量的車,自身重量輕的車在按車貨總重收費的原則下,可以比自身重量大的車載貨更多、油耗更少。大型卡車自重輕,可以使計重收費支出減少,運輸利潤增加。加強管理、提高運費、購買符合市場需求的新型載貨車,是解決成本上升問題的辦法,因此,實施計重收費后,不增加守法運輸承運人的經濟負擔,同時對非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和“大噸小標”車輛又有一定的經濟制約。 
  十、如何理解計重收費與行政治理超限超載運輸的關系?實施計重收費后,超限運輸車輛交了相應的通行費后是否就可以合法繼續上路行駛? 
  計重收費是對收費公路通行費收費方式的調整和完善,是對行駛道路的一種補償,是政府批準授權的經濟行為。開展治超執法是為保護公路而對行駛公路的超限超載車輛進行卸載、處罰和嚴厲打擊,是法律授權的行政行為。國家七部委在治理超限超載實施方案中依照“把住源頭、經濟調節”的要求,提出了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結合治理超限超載的工作原則,計重收費屬于通過采取經濟手段來調節車輛超限超載的利益關系,目的是體現公平,充分體現“多用路、多付費”的收費公路使用原則,同時對超限超載車輛加收通行費使其無利可圖、無空可鉆,從而達到有效遏制超限超載運輸的目的。 
  實施計重收費后,收費站在顯著位置公示計重收費標準和提示貨車的車貨總重量等信息,發現違法超限超載的車輛特別是超過公路橋梁承載能力100%以上的車輛,立即告知交通、公安等執法機構,由交通、公安等執法機構按照國家治超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相應的卸載、罰款等行政處罰,對車貨總重超過55噸以上的非法運輸車輛要嚴禁上橋行駛,確保橋梁安全。因此,超限超載運輸車輛交了相應的通行費后不等于就可以合法繼續上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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