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收費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實施方案
2009-6-19 15:2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和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492號)有關規定和要求,自治區交通廳、物價局、財政廳共同研究制定上報的《廣西收費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實施方案》已經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自治區交通廳、物價局、財政廳于2009年6月1日聯合下發《關于印發廣西收費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實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財務發〔2009〕66號),在全區啟動收費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工作。《廣西收費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為改善我區車輛通行費計量方式,以經濟手段引導、調控載貨類汽車合理裝載運輸,切實減少車輛超限超載引發交通安全生產事故,整治非法改裝車輛行為,促進汽車工業健康發展,逐步建立公平、合理、科學的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長效機制,規范道路運輸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路橋梁安全,確保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高效、安全、暢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根據交通部等八部委《關于印發2005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8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交通部《關于印發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492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參照外省做法,結合我區收費公路實際情況,對通行全區收費公路的載貨類汽車實施計重收費(以下簡稱“計重收費”)。
一、計重收費的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對廣西收費公路現行車輛通行費征收方式進行調整和完善,制定較為公平、合理、科學、易行的計重收費標準。利用經濟手段引導運輸業戶合法裝載和運輸,適當降低合法運輸業戶的運輸成本,不增加合法運輸車輛負擔。規范貨運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汽車工業健康發展,減少交通安全生產事故,保護公路橋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促進廣西交通事業健康發展。
二、計重收費的基本原則
(一)公平合理原則。綜合考慮車輛對公路的使用和破壞因素,使車輛使用收費公路的成本與其對公路的磨損程度成正比關系,輕車少收,重車多收,確保車輛在交納通行費上的公平合理。
(二)鼓勵運輸業戶合法裝載原則。計重收費充分體現鼓勵合法運輸、打擊非法改裝車輛和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對合法運輸車主做讓利,讓守法運輸成本適當降低,保護合法運輸車主利益。
(三)不增加合法運輸車輛負擔原則。計重收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政策規定,不以增收為目的,確保實行新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后,標準車型、標準裝載的車輛總體收費水平與現行收費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合法運輸車輛負擔。
(四)引導貨運車輛發展原則。通過車輛通行費征收方式的調整和優化,利用經濟杠桿,對國家鼓勵發展的車型和多軸大型車輛給予適當的通行費優惠,用收費政策引導我區貨運車輛發展,優化貨運車輛結構,糾正“大噸小標”車輛的違法運輸行為。
(五)簡便易行原則。計重收費標準和通行費額計算盡量簡單明了,便于車主理解,社會接受,同時便于與原收費方式的銜接,收費人員易掌握、易操作。
(六)漸進試行、穩步推進原則。實施計重收費涉及面廣,影響大,特別是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經濟利益,計重收費的實施和推廣必須要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堅持先試點后推進的原則,確保政策調整平穩過渡和社會穩定。
三、計重收費的范圍、對象和時間
(一)計重收費的范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聯網收費的高速公路、剩余收費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開放式收費公路及新開通的收費公路。
(二)計重收費的對象:通行收費公路的載貨類(含客貨兩用)汽車。
(三)計重收費的時間安排:從2009年7月1日起,所有已聯網收費的高速公路和與高速公路平行、出省、出邊、主要干道的普通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試行時間半年;從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區收費公路全面推行實施計重收費。
四、計重收費的標準
(一)超限判別標準。
依據《道路車輛外廊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國家強制標準(2004年GB1589-2004)和交通部、公安部等7部委《印發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219號)綜合認定,各車輛類型的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為:
三輪貨車:2噸;
四輪貨車:4.5噸;
二軸貨車:20噸;
三軸貨車:30噸;
四軸貨車:40噸;
五軸貨車:50噸;
六軸以上(含六軸)貨車:55噸。
超過上述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的運輸車輛為超限運輸車輛。允許計重設備誤差為5%。
(二)計重收費標準。
按照交通部《印發關于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492號)的有關原則制定計重收費標準,封閉式高速公路基本費率標準以元/噸公里計算;開放式收費公路的基本費率標準以元/噸車次計算。正常裝載的合法運輸車輛的計費金額按基本費率標準收取;超限運輸車輛的計費金額除按正常費率收取外,對超限部分按本方案規定加收通行費。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1.正常裝載的合法運輸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1)封閉式高速公路。
基本費率標準為0.08元/噸公里,車貨總質量(車貨總重)小于等于10噸的按0.08元/噸公里計收;大于10噸小于等于50噸的按0.08元/噸公里線性遞減到0.04元/噸公里計收;大于50噸的按0.04元/噸公里計收。車貨總質量不足5噸的,按5噸計收;收費額不足5元的,按5元計收。此收費標準適用于聯網收費的高速公路。
(2)開放式收費公路。
收費標準Ⅰ:基本費率為1.8元/噸·車次。小于等于10噸的車輛按1.8元/噸·車次計費;大于10噸小于等于50噸的車輛,按1.8元/噸·車次遞減到0.8元/噸·車次計費;大于50噸的車輛按0.8元/噸·車次計費;計費不足10元時按10元計收。
適用范圍:開放式收費的高速公路、新建1000米以上的獨立收費橋梁(隧道);現行分類收費標準與開放式高速公路現行分類收費標準相同或接近的一級公路、南寧和柳州市路橋。
收費標準Ⅱ:基本費率為1.65元/噸·車次。小于等于10噸的車輛按1.65元/噸·車次計費;大于10噸小于等于50噸的車輛按1.65元/噸·車次遞減到0.65元/噸·車次計費;大于50噸的車輛,按0.65元/噸·車次計費;計費不足10元時按10元計收。
適用范圍:新建的一級公路、500-1000米獨立收費的公路橋梁(隧道);現行分類收費標準與宜州至金城江一級公路現行分類收費相同或接近的一級和二級公路。
收費標準Ⅲ:基本費率為1.45元/噸·車次。小于等于10噸的車輛按1.45元/噸·車次計費;大于10噸小于等于50噸的車輛,按1.45元/噸·車次遞減到0.45元/噸·車次計費;大于50噸的車輛按0.45元/噸·車次計費;計費不足7元時按7元計收。
適用范圍:新建的二級公路;現行分類收費標準與南寧至北海等二級公路現行分類收費標準相同或接近的一級和二級公路。
收費標準Ⅳ:基本費率為1.25元/噸·車次。小于等于10噸的車輛按1.25元/噸·車次計費;大于10噸小于等于50噸的車輛按1.25元/噸·車次遞減到0.45元/噸·車次計費;大于50噸的車輛按0.45元/噸·車次計費;計費不足5元時按5元計收。
適用范圍:現行分類收費標準與平果至百色二級公路現行分類收費標準相同或接近的一級和二級公路。
車貨總質量每噸位對應的計重收費費率標準按《廣西收費公路計重收費費率標準表》執行。
2.超限運輸車輛收費標準。
(1)超限30%以內(含30%)的車輛,暫按正常車輛的基本費率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2)超限30%以上100%以內(含100%)的車輛,除計收正常車輛的基本費率計收通行費外,對其超限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費率的3倍遞增至6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3)超限100%以上(含100%)的車輛,除計收正常車輛的基本費率計收通行費外,對其超限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費率的6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3.計費取整辦法。
封閉式的高速公路計重通行費單車合計金額尾數實行2.50元以下舍去,2.51-7.50元歸5元,7.51-9.99元進10元。開放式的收費公路計重收費通行費尾數(角、分)按照四舍五入法歸整為“元”。
五、計重收費的相關政策規定
(一)實施計重收費后,現行分類收費標準仍然保留,當計重收費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按計重方式收費時,按分類收費標準收取通行費。根據計重收費實施情況,需要對本方案的費率標準作調整的,由自治區物價局、交通廳、財政廳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二)對客貨兩用車,按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
(三)對載客類汽車和摩托車、手扶拖拉機、機動三輪車的收費,仍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對全區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調整和收費期限重新核定等有關問題的批復》(桂政函〔2004〕244號)規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執行。
(四)對免征車輛通行費的車輛仍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整車(核定裝載量達80%)合法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凡通過我區范圍內的所有收費站,一律免收車輛通行費,實行“綠色通道”通行費減免區內外無差別政策;對于超限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按照超限運輸車輛收費標準計重收取通行費,不再享受免費政策。對依法批準的超限運輸車輛,按正常裝載的合法運輸車輛收費。
(五)普通公路實施計重收費后,對按規定辦理月票、年票的載貨汽車,憑月票、年票通行收費站;但車輛超限運輸時,按照超限運輸車輛收費標準計重加收通行費。
六、計重收費投資和設備安裝
計重收費投資包括收費廣場、車道、收費系統軟件改造升級、稱重設備購置等費用。計重收費投資由各收費公路投資業主自籌解決;政府還貸公路的計重收費投資在車輛通行費中列支或通過銀行貸款予以解決,在建和新建收費公路的計重收費投資在項目建設投資中予以安排。
封閉式的高速公路,稱重設備安裝在收費站出口收費車道上;開放式收費公路,稱重設備應安裝在收費站收費車道上。
七、組織實施
(一)加強計重收費工作領導。實施計重收費是對現行貨車通行費征收方式的重大調整和完善改進,事關廣大車主利益,涉及面廣,工作量大,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政府領導、部門分工、聯合行動”的原則組織實施。自治區成立由交通、物價、財政、公安、計量監督等部門組成的計重收費工作協調機構,及時研究、協調和解決計重收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各市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開展計重收費工作。
(二)做好宣傳工作。計重收費是收費公路收費方式的重大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要高度重視并大力開展宣傳工作。通過多種渠道、各種方式向社會廣泛宣傳計重收費的政策措施,為實施計重收費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使廣大車主、司乘人員了解、接受、支持和配合計重收費工作。
(三)正確處理好計重收費和治超執法的關系。計重收費是對收費公路通行費收費方式的調整和完善,是政府授權的經濟行為。開展治超執法是為保護公路而對行駛公路的超限超載車輛進行卸載、處罰和嚴厲打擊,是法律授權的行政行為。實施計重收費改變車輛通行費收費方式和費率標準,能夠降低合法運輸車輛的收費標準,增大違法運輸車輛的運輸成本,通過經濟和價格手段,消除超限超載運輸的利益驅動,從而進一步鼓勵守法運輸,遏制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因此,各級人民政府及各主管部門要把實施計重收費與治超執法結合起來,同時開展,相互促進,實現計重收費與治超執法信息資源共享、互動互補。各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大對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的整治力度,切實減少車輛超限超載引發的道路交通安全生產事故,加強對車輛制造、銷售、運輸、市場準入等各環節的監管,堅決清除并處罰改裝廠或整裝廠的違法改裝車輛行為,從而實現從行政、經濟兩個方面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雙重調控,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在收費站入口的明顯位置公示計重收費標準,要求收費站對發現違法超限超載的車輛特別是超過公路橋梁承載能力100%以上的車輛,應立即告知交通、公安等執法機構,由交通、公安等執法機構按照國家治超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相應的卸載、罰款等行政處罰,對車貨總重超過55噸以上的非法運輸車輛要嚴禁上橋行駛,確保橋梁安全。
(四)制定應急預案。按照“保障暢通、確保穩定”的原則,制定實施計重收費應急預案,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要求,落實責任,保障計重收費的順利實施。交通、公安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切實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費秩序,確保計重收費工作正常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