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食品安全法》
2009-6-10 0:32: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羅序文呂潔 袁服國
從1995年施行的 《食品衛生法》到今年頒布的 《食品安全法》,由 “衛生”到“安全”兩個字的改變,折射的是我國食品安全從立法觀念到監管模式的全方位巨大轉變。這部與每一個人生命健康息息相關的民生法律有哪些亮點,有關專家對這部法律進行了解讀。
●消費者可索10倍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專家解讀:各類食品問題層出不窮,關鍵就是食品企業的違法成本很低。新 《食品安全法》將賠償標準大大提高,這種既有人身損害賠償,又有懲罰性賠償,加大了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對其起到震懾作用。
●明星代言要擔責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專家解讀:當前食品安全問題的始作俑者是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但明星的虛假代言也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明星對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于理公平,也有必要,對目前愈演愈烈的虛假廣告起到遏制作用。
●統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條明確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要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等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專家解讀:目前我國食品標準散、亂、差,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國家標準等重復交叉、層次不清,部分標準老化,缺乏前瞻性。 《食品安全法》從四個角度嚴格食品安全標準,即統一發布,動態調整,以人為本,鼓勵企業制定嚴于、高于國家、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 “問題食品”要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專家解讀:實行食品召回制度,不僅要靠企業自覺,還要強調政府的責任,在企業不主動召回的情況下,政府要責令企業召回不合格食品。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 “食品免檢”成歷史名詞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專家解讀:現在出現安全問題的食品不少都是免檢產品, “三鹿奶粉事件”表明免檢并不等于安全。為此,新法明確規定食品不得實施免檢,將此前國務院廢除免檢的措施法制化。●目錄以外的任何添加劑都不能用
《食品安全法》從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條規范了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應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專家解讀:食品添加劑就像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改善食品品質、延長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營養成分,同時也可能帶來危害。新法規定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目錄以外的物質,哪怕是對人體無害,也是違法行為,這為 “蒙牛”特侖蘇事件作了注解。●安全評價由 “事后”提至 “事前”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共七條規定了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要求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學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專家解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制度是確保我國食品安全的基礎性工程,意味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由外在表面現象為主,深入到食品內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動的、亡羊補牢、事后處理的舊思路轉變為主動的、源頭治理、預防為主的新思路。這是一個很大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