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治理公路超限運輸辦法》5月1日實施
2009-5-8 17:3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近日,《陜西省治理公路超限運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陜西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以陜西省人民政府138號令發布,從5月1日起施行!掇k法》的出臺彌補了陜西省地方性治超專項法規的空白,更具有執法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將有效解決高速公路、干線和農村公路治超工作中的一些難點問題。
為此,陜西省各治超管理部門已經開始展開培訓,學習《辦法》,以適應新的治超要求。4月21日至23日,陜西省高速集團在陜西省委黨校舉辦2009年第一期治超培訓班,全系統150余名治超內勤、治超站長、中隊長參加培訓。
新的《辦法》內容規定體現了公路治超運輸管理的規范化和人性化。
治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辦法》第四條規定,公路超限運輸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協調配合、標本兼治的原則進行。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超限運輸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路超限運輸治理工作目標任務考核、責任追究和獎懲制度,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綜合治理工作。
《辦法》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治理公路超限運輸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治理公路超限運輸工作有效進行。
超限運輸申請 3日內須答復
《辦法》對承運不可解體貨物的超限運輸申請作出了明確規定:承運不可解體貨物的超限運輸車輛應根據所屬地原則,根據不同的行駛區域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同時提交貨物、運輸車輛和計劃運輸路線等詳細信息。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承運人申請后3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辦法》第二十四條還規定,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勘測后,計算途經公路、橋梁的承載能力,選定運輸路線,制定通行和加固方案,并與承運人簽訂有關協議,對運輸路線、橋涵等進行加固和改建,并簽發由國務院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式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保障超限運輸車輛安全行駛。公路管理機構進行勘測、方案論證、加固、改造、護送等措施及修復損壞部分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流動稽查不得當場處罰
《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可以采用固定檢測和流動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但是,為了防止不規范執法行為的發生,切實保護承運人的合法權益,《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對流動稽查發現的超限車輛,不得當場予以處罰。檢查人員應當將超限車輛引導至鄰近的治超檢測站或者卸貨場,按照靜態檢測磅秤復檢結果進行處理。第三十四條,計重收費站發現超限車輛,應當將超限車輛和相關稱重信息及時移交路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
治超檢測站的建設應當按照統一規劃進行,并應在站內明顯位置公示治超檢測站的批準機關和監督電話、超限認定標準、超限檢測程序和處罰標準。
對于超限貨物的處理問題,《辦法》規定運輸可卸載貨物車輛超限的,治超檢測站應當責令承運人自行卸載;承運人不自行卸載的由治超檢測站卸載,卸載費用由承運人承擔。治超檢測站應當對卸載貨物妥善保管,并將貨物保管有關事項書面告之承運人。承運人應當在7日內對卸載貨物進行處置,逾期不處置的,由治超檢測站按照規定變賣,所得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后退還當事人。
超限500公斤內免罰
高額罰款當事人可要求聽證
對超限運輸車輛的處罰,采取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掇k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車貨總質量超過核定標準(不含靜態磅秤稱量的誤差)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予以警告。如對運輸車輛重量超限500公斤以下和幾何尺寸在一定幅度內超限的,采取警告教育,免于處罰;對超出范圍的,仍要進行行政處罰,但適當調低了處罰標準。
為了對罰款等執法行為進行規范,保護承運人的合法權益,《辦法》特別規定,對個人作出5000元以上,對單位作出2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