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部門聯合出臺農村公路管養實施意見
2009-5-25 13:57: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近日,浙江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聯合發文,出臺全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提出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有關法規制度,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足額及時到位,積極探索農村公路養護運行機制,落實農村公路基層管理機構和人員等十項具體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第一條指出,《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浙江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和《浙江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是全省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規制度基礎。各地、各單位要深入學習、加強宣傳、準確領會并認真貫徹,重點把握明確責任主體、加強部門聯動、保障資金投入、創新體制機制、落實機構人員五方面的內容。
確保養護資金足額及時到位
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方面,實施意見指出,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主要包括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兩大部分。其中,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主要由中央燃油稅返還收入(原省級汽車養路費部分)、市縣財政一般預算以及其他資金組成,用于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養護工程省補資金標準為:縣道年公里15000元、鄉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養護工程省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養護工程項目預算與省補資金差額部分由市縣地方財政配套解決。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主要由各級財政一般預算投入以及其他資金組成。省級財政一般預算投入全省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標準為縣、鄉、村道年公里1000元;縣級財政投入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標準不低于:縣道年公里4000元、鄉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市級財政應對所轄區進行適當補助,確保市、區兩級財政投入區的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標準不低于縣級標準。縣級中央燃油稅返還收入(原拖拉機與摩托車養路費部分)應全部用于農村公路養護;鄉級財政投入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標準不低于:鄉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縣級財政應對無獨立財政的鄉鎮按此標準進行補助;村級組織要積極籌措村道日常養護資金和投工投勞,保證村道日常養護的基本需求。
該意見指出,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應在每年4月底前籌措落實,并及時撥付至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具體實施單位(鄉級政府、村級組織或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各地現行實際用于農村公路養護的資金標準高于上述規定的仍執行現行標準,不得降低;各地用于農村公路養護的投入,應隨農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財力的增長逐步增長。寧波市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寧波市自行承擔。
積極探索養護運行機制
該意見指出,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縣道日常養護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擇優選擇專業養護單位實施養護作業。鄉道日常養護由鄉級政府組織實施,村道日常養護由鄉級政府和村級組織共同組織實施。
村道日常養護應按照“行業指導、村委負責、村民自養、以獎代補”的原則,采用個人分段承包養護、委托養護等靈活的村道日常養護模式。鼓勵有條件的鄉鎮建立相對固定的專業或半專業養護作業隊伍實施統一養護,切實提高農村公路養護的專業化水平。
個人分段承包養護的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模式,一般根據路段技術等級、路面寬度、交通流量、路況質量和沿線設施等因素合理確定一定里程的路段承包給農民個人,明確養護任務和養護經費,并簽訂承包養護協議或合同。
委托養護的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模式,一般由鄉級政府將一定里程的養護路段,以總價包干的形式委托給村級組織(協會、企業或個人)實施養護,養護任務要求和養護經費由雙方協商確定,并簽訂委托養護協議或合同。
日常養護經費可以根據各鄉鎮和村的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質量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考核情況,采用“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養護資金補助。
落實基層管理機構和人員
該意見指出,市、縣兩級公路管理機構應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需要,合理設置內部機構、核定人員編制。具體方案由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機構編制、財政部門研究提出。鄉級政府應根據縣級政府確定的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的具體職責,落實工作機構(以下簡稱“鄉村道養護管理機構”)和必要的專業管理技術人員。鄉級政府應加強鄉村道養護管理工作的領導,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應加強鄉村道養護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市、縣兩級公路管理機構用于農村公路管理的日常經費在中央燃油稅返還收入中安排。鄉村道養護管理機構的辦公場所和日常管理經費由鄉級政府負責落實。
另外,實施意見還提出了全省各級政府要建立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機制、建立檢查考核機制、逐步完善規章制度、切實做好技術培訓工作、積極開展農村公路文明創建的具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