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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建交通項目遠離環境敏感區

2009-4-2 15:4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日前,浙江省交通廳印發了《浙江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對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作出了新規定,如新建交通項目遠離環境敏感區、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在先等,以更好地開展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
 
    浙江省從2008年5月開始著手調研編寫《細則》,并于近日正式印發,其主要是以《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為基礎。 

交通項目應注重綠化美化建設 

    《細則》規定,新建交通建設項目應當避免穿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等依法劃定的需要特殊保護的環境敏感區。因工程條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確實需要穿越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以外范圍、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或準保護區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同時,從事交通建設項目相關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注重建設項目環境綠化美化建設,保護歷史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方傳統風貌及自然、人文景觀。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在先 

    公開擇優選擇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是編制好環評評估文件的關鍵。《細則》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資質和招標選擇作了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的機構承擔;積極探索并加快推行重大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招投標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環境保護與施工圖設計同步 

    為了切實落實環保設施的“三同時”(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和同步使用),將環保設計文件與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的施工圖同時審查,《細則》規定,建設單位提交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的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同時提交環境保護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細則》還對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理作了規定。如在施工、監理招標時,應將環境影響評價及批復文件的要求納入招標文件的相關條款中,明確施工、監理單位的環境保護責任,并在招標文件中列入相應的費用科目。 

嚴審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細則》提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后,公路項目的主要控制點發生重大變化、路線的長度調整30%以上、服務區數量和選址調整,需要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以及防止生態環境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向不利方面變化的,建設單位必須在開工前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因公路項目的設計方案調整、施工過程中的變更設計等影響到原批準的環境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備環境保護補充文件。 

    目前,浙江省交通廳已經專門設置生態省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省交通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也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實施細則成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使交通項目建設同環境保護工作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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