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新破產法的實踐
2009-2-26 23:56: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在全球金融危機中,公司的涅槃再生,是對我國新《破產法》的有益實踐,闖出了司法重整保護企業的新路子。
同時,也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破產法司法解釋提供了新論據。
破產重整,可以讓瀕臨破產但又有再生希望的企業重獲經營能力。
新《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企業重整,通過司法介入,重新整合企業,保持企業經營價值,避免破產清算程序而 “突然死亡”,造成企業資產貶值,保證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統計數據顯示,全國的破產重整案中全額清償僅此一例。
過去,重整企業的投資人會以債權人放棄部分債權為條件,使之一般債權人都權衡利弊,接受重整企業的投資人的條件,使重整企業的投資人獲得最大利益。
按照新《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就終止重整程序,計劃草案的執行狀況就無需法院介入。
但是現實情況是,債務人在執行重整計劃過程中,管理人在監督過程中,都可能遇到一些問題和困難,憑他們自身力量無法解決。
因此,在實踐中,法院采取強制置換股權,適當延伸司法審判職能,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出具協助執行通知,這都是保證重整計劃順利執行的司法手段。 (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