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停車場被盜物流公司未盡保管職責被判賠
2009-2-13 16:10: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劉燕楓
吳先生將貨車停在封閉式停車場回老家辦事,不料幾天后,吳先生的妻子發現貨車在停車場不翼而飛,于是立即報案。因車輛一直未追回,吳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車場的所有人上海某物流公司賠償車款10.6萬元、損失1萬元、律師費4000元。近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物流公司賠償原告吳先生因車輛被盜而造成的經濟損失9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據了解,2006年10月,從事貨運生意的吳先生為了給愛車找個棲身之所,委托好友聯系一家封閉式停車場。經多方打聽,好友幫吳先生找到上海某物流公司經營的停車場,并在吳先生的授意下支付了從2006年10月26日~2007年10月31日的停車費。此后,吳先生經常將車停放在該停車場。2007年8月22日下午,吳先生將車停放在停車場回安徽老家辦事。8月28日深夜,吳先生的妻子劉某至停車場提車,卻發現停放在停車場的貨車不見了,遂告知停車場,并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訟爭車輛未追回。
案件發生后,物流公司稱該公司為停車場車輛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承諾向保險公司理賠后全額賠償車款10.6萬元。后因保險公司拒賠,雙方對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吳先生以物流公司未盡保管責任,致其車輛被盜為由,起訴要求賠償車款10.6萬元、損失1萬元、律師費4000元。
物流公司辯稱,其與原告吳先生之間不是保管合同而是租賃合同關系,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被盜的車輛是在被告的停車場內丟失的。本著先刑后民的原則,應該由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查明,被告停車場系一家封閉式停車場,車輛的停放和放行必須辦理必要的手續,且其也為停放在其停車場內的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如車輛被盜可以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委托他人將訟爭車輛停放在被告停車場內,被告收取了費用,出具了收條。嗣后,被告在其封閉式的停車場內對訟爭車輛實際進行控制,車輛的日常進出需經被告登記放行,故原告與被告關于訟爭車輛的保管合同在保管物即訟爭車輛交付時成立,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原告是寄存人,被告為保管人。被告關于僅為訟爭車輛提供場地出租,不存在保管合同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訟爭車輛被盜后,原告家人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被告向保險公司要求對訟爭車輛在被告停車場發生的被盜事故進行理賠的事實能夠形成一個證據鏈,足以使一般正常人確信訟爭車輛在被告停車場被盜的事實存在。被告作為保管人未盡善良保管人的通常之責,致使訟爭車輛被盜而丟失,被告存在過錯,應當向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萬元、律師費4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有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支持。訟爭車輛被盜后,公安機關以盜竊立案偵查,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不影響本案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和責任承擔,故被告提出的先刑后民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