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采購產品退稅有新規
2009-11-6 20:0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自2008年以來,由于我國出口退稅率的多次調整以及海關商品編碼版本的逐步升級,使得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產企業采購國內取消退稅率的產品(財稅〔2008〕10號文件所列清單貨物),入區按征稅率辦理退稅的情況發生了變化。
因此,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的《關于國內采購材料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07號),對此進行了明確與調整。
零退稅調為有退稅產品入區不再執行原規定
上述“產品入區”是指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海跨境工業園區、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保稅物流中心(A型)、保稅物流中心(B型)等各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國內采購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內區外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91號)的有關規定,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并已經取消出口退稅的成品革、鋼材、鋁材和有色金屬材料(不含鋼坯、鋼錠、電解鋁、電解銅等金屬初級加工產品等118項產品,清單詳見財稅〔2008〕10號文附件),在入區時,區外出口企業可以按增值稅法定征稅率予以退稅。
“退稅”是專門指已經被取消出口退稅的產品,只要入區自用、生產或加工的,其區外企業均可以享受退稅并且是按購進產品的征稅率來辦理退稅的政策。
但須注意的是,2008年,為了應對世界金融危機對我國外貿出口的影響,我國曾對出口產品的退稅率多次上調,其中就包括財稅〔2008〕10號文所列清單中的產品。由于部分取消退稅率的產品已經上調了出口退稅率,如果再按原規定以征稅率為基率辦理退稅的話,顯然與現行出口退稅政策是自相矛盾的。
因此,新發布的財稅〔2009〕107號文明確規定,對財稅〔2008〕10號列名清單中的118項產品,如果有出口退稅率調整的,應當按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來計算退稅,不再按原規定中的征稅率執行。
如自2009年6月1日起,軋有花紋的熱軋卷材(商品編碼7208100000)的出口退稅率由零上調至9%。在此之前,該產品入區是以17%的征稅率來計算退稅。因此,在調整后它是屬于有退稅率的產品,不應當再按零退稅率產品入區的退稅政策來對待。
海關編碼變更不影響按原退稅率執行
財稅〔2009〕107號文第二條明確規定,對財稅〔2008〕10號文中清單所列的產品,如因海關商品編碼發生變更,但其產品特性描述沒有發生變化且仍在海關規定產品范圍內的,應當按原規定的適用退稅率執行。
換言之,如果列名產品的原商品編碼與現版本的商品編碼不相對應發生變化時,只要列名產品原特性描述或物理現象沒有發生變化的(新、舊兩個編碼同為一個產品),仍按原規定執行產品所對應的退稅率,即如果入區產品現行是零退稅率的仍按征稅率執行退稅;如果是已調整后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入區產品,按海關商品編碼變更前產品所適用的退稅率執行。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對取消出口退稅率入區按征稅率享受退稅的產品,不包括進入保稅區;對取消出口退稅率的原材料(如:成品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區外企業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按財稅〔2009〕107號文要求的適用退稅率申報退稅,區外企業如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銷售的上述貨物實行免稅政策;如果區內加工企業對購入財稅〔2008〕10號文所述118項產品,在未經實質性加工情況下,不得轉售給區內非生產企業(如倉儲物流、貿易等企業)、直接出境和以保稅方式出區,否則,將按騙稅和偷逃稅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