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代理機構要公開招標
2009-11-25 14:1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確定采購代理機構,也要公開招標!今天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在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中也要引入競爭機制,實現從源頭加強監管。
根據草案規定,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由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社會代理機構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并在其所在地財政部門網站登記。
草案同時明確,采購人委托社會代理機構代理國家、省、市重點項目或者采購金額較大項目的,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采購代理機構。采購金額較大的采購金額標準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并調整。采購人有權按照規定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怎樣確定中標供應商?草案修改二稿有了更加細化的規定,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供應商的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以及貨物或者服務的價格、技術、質量等方面予以評分,并在評分記錄上簽字。采購人應當按照評標委員會的評分結果,確定中標供應商。
同時,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報名的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并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從已選出的候選供應商中確定成交供應商。
“只買貴的不買對的”?這是民眾對政府采購質疑最多的聲音。“價格”也因此是政府采購中最敏感的因素。《辦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政府采購人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