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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依據何在?

2009-11-14 13:32: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何彤
    廣州格力空調起訴廣州市財政局案引起眾多關注目光。
    “格力廢標”案中,為何會決定進行復審,并推翻原定評審結果呢?況且,不接受評審結果的理由已經 “現場反映,未被重視”,換個說法,也就是該理由已經在評審會上提出,但不被評審會認可。這個已經被否決的理由,還能成為不接受評審結果的理由嗎?再者,番禺區政府采購辦有權做出 “復審”決定嗎?
    “廣州政府采購中心”審核部盧大剛部長的解釋是:作出 “復審”的決定,是完全按照番禺區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的意見執行。盧大剛表示: “法律有規定的就按規定辦,沒有規定的,就按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執行。”其解釋可歸納為兩點,試分析如下:
    一是法律沒有規定的,按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執行。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只能堅決執行嗎?如果該處理意見違背了公眾利益呢?廣州政府采購部門只需要遵從上級管理部門的指示,無須考慮對社會大眾承擔責任嗎?從行政倫理的角度,可以認為, “廣采”只重視了其組織職責,而忽略了其職業職責,即漠視其從事公共管理職業所應當具備的維護公眾利益的職責義務。
    公務員有責任和義務遵守執行組織的決定,但如果組織的決定不正確或不道德,與公共利益相悖,是否還無條件的執行?
    從委托代理的角度來看,代理人對委托人負責,自然是下級效忠于上級,應嚴格的執行上級的意志或指示。但政府里的上級領導并不是最終委托人,由于公共權力的最終委托人是公眾,公務員行為的最高準則應該是對公眾負責。只不過,對上級的負責是直接的、常規的,對下級有著強有力的影響;對公眾的負責則是間接的,約束也不強,如果 “為民直言,為民立政”還有可能失去工作。因此在權力與責任的沖突中,很多公務員可能放棄對公眾的職業責任。況且, “代表人民利益”是個極為復雜的過程,何謂 “人民利益”?誰有權代表?為什么有權代表?通過什么途經和程序獲知所代表的就是真正的 “人民利益”?這些模糊性更使得公務員容易背離其對公共利益的責任。而不能認清這一點的一些公務員可能出現逃避責任的情形:缺乏決策能力,退出積極的決策活動,尋求外部托辭 (如請示番禺區政采辦),養成一種規避責任和出臺模棱兩可措施的能力。
    目前公務員的服從本身已經成為一個問題。在官僚組織中的下級對上級權威的服從,實際上并非服從權威所賦予他的地位,而是服從權威者本人。換句話說,命令與服從之間的關系是高度人稱化的,團體亦完全建立在權威者個人的效忠上。傳統權威既是以對個人的效忠為基礎,所以說子民及團體接受權威的領域是無限的,無論權威的掌權者所設身處地的權威是如何的殘酷,如何的令人難以忍受,皆會受到子民及團體的無條件接受。個人在特定的組織環境中都具有服從權威的特性,即使是那些深深痛恨殺人和暴力的人,在權威的命令下,也會心安理得的履行這類行為,典型的如納粹德國的行政官員。
    公務員應認識到服從上級是職業忠誠,但這種職業忠誠既不能代替人的道德良知,更不能取代對憲法、法律和對公民的忠誠。公務員應該是公民利益的忠實代表,執行的每項工作都必須以納稅人的利益作為衡量標準。即使從組織的角度上看,在此情境下,對上級的不服從可能正是對組織的真正服從和忠誠,因為這是在維護組織的根本利益。
    二是依據 《政府采購法》的 “依法”管理進行復審。
    番禺區財政局法律顧問馮曉陽解釋作出 “復審”決定的依據是 《政府采購法》第13條第一款: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 ‘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筆者再問,這 “依法”到底是依什么法?馮曉陽說是 《政府采購法》。
    “‘按有關規定’復審到底是按照什么規定?難道中標結果不是采購人想要的投標單位就可以一味復審下去,直至得出其想要的投標單位?如果這樣,招投標還有什么意義?”格力商用空調部部長胥俊明在所有的政府采購法規里都沒找到 “復審”的字眼,他們復審的法律依據到底是什么?
    政府的一切權力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否則違法。政采辦被授權一個模糊的 “依法管理”權限,就能夠決定采取 “復審”這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行為嗎?經招投標的項目,在正常程序確認中標人后,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還可以另立名目進行更改嗎?如果按這種邏輯發展下去,將來可能就連復審也不必了,變成直接指定供應商了。
    事實上,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的法律漏洞還很多,雖已制定 《政府采購法》,但尚未形成與之配套的完善的政策環境,法律的可操作性較差。現行的 《政府采購法》和 《招投標法》以及中央、地方政府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比如: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等,其操作程序過于粗糙和簡陋,操作過程中的細節問題都交由采購人自由掌握。全憑領導和管理部門的解釋,過分靈活了!在政府和民眾之間,全由強勢一方的釋法,極易造成權力濫用和倫理失范。
    “復審”也是這么個怪胎,雖然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卻在國內暢行無阻。 “復審”目前已經演變成采購人重新選擇中標人的一種變通手段。廣州每年的 “復審”案例都有10個左右, “復審”結論90%都與評審結果相反。實際上,按照投標文件的 “符合性”檢查,只要有一個字、一句話與招標文件不相符就可廢標。如果對投標書與招標文件進行逐字逐句地對照,幾乎肯定百分之百可以挑出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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