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規定交通事故被撞者擅自離開視為逃逸
2009-11-10 13:28: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昨日,省交警相關負責人對新出臺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本報11月6日曾報道)進行了細解。
《規則》中提到,“對于逃逸案件,發生交通事故后,一方當事人逃逸的負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逃逸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常人理解中,撞了別人逃跑才可能出現逃逸情節;但是,被撞后擅自離開現場,也將被視為逃逸。
“比如A小車追尾撞了B貨車,B貨車認為自己受損程度不大,離開了現場。當A車報警后,交警找不到B車,也會認定B車逃逸。”省交警總隊事故處事故對策科科長唐劍軍說,在這種情況下,原本在車禍中無責的B貨車因“逃逸”情節,將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原本責任最大的A車,則只需承擔次要責任。
《規則》還對涉及非機動車的事故責任作了規定。非機動車尤其是電馬兒騎行者要注意: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的,不管是被撞還是撞人,最起碼要承擔次要責任;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駛,與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騎行者最起碼要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