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事故認定書不服,有何申訴途徑?
2009-1-10 23:09: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袁亞亞
司機王XX描述案情:
我是吉林安順物流吉AXXXXX車XXXX掛車的承包司機。2008年X月X日,我行駛在安徽某國道某路段時,劉XX駕駛一輛農用三輪車逆行撞上我車左前角,三輪車司機受傷嚴重,被送往醫院搶救。后該路段交警支隊勘察現場后,認定三輪車司機劉XX疲勞駕駛,并且逆行,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同時,認定我系超載并沒有文明駕駛,判令我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我當時是在安全行駛,沒有任何違章的地方,之所以造成本次事故,完全是劉XX疲勞駕駛,逆行向我車撞過來,當時我連避讓的地方都沒有。我認為交警將超載及沒有文明駕駛認定我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的理由非常荒謬。
咨詢:請袁律師解答,對該事故認定書不服,有何申訴途徑?
袁律師: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下稱 《規定》)重點將事故認定書復核救濟方面進行了修訂,已經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這代表了我國法制工作的進步。此次新 《規定》則將交通事故復核作為一項重要的硬性規定,并有具體的操作流程。
1.對事故認定不服,申請復核的期限及復核的具體處理辦法?
解答: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2.復核不予受理的情形?
解答: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3.責令原事故認定書出具單位重新出具事故認定書的相關規定?
解答: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10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摘自長久集團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