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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知識

2009-10-24 4:0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一)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特點 
  公路貨物運輸是汽車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簽訂的明確相互權利關系的協議,公路貨物運輸合同除具有一般貨運合同的特點外,還有下列幾個特點。 
  第一,承運人必須是經過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持有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國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運輸工具、司機進行管理,明確職責,以確保貨物運輸的安全。 
  第二,具有門到門的優勢和特點。公路汽車貨物運輸合同可以是全程運輸合同,即交由公路承運人通過不同的運輸工具一次完成運輸的全過程。 
  第三,承運人的許多義務是強制性的,如定期檢修車輛,確保車輛處于適運狀態;運費的計算和收取必須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不得亂收費等。 
  (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賠償金的一般處理原則 
  承運方的主要違約責任 
 、俪羞\方過錯造成貨物逾期到達應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 
 、趶呢浳镅b運時起,至貨物運抵到達地交付完畢時止,承運方應對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負責,并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第一,不可抗力;第二,貨物的自然損耗或性質變化;第三,包裝不符合規定(無法從外部發現)。第四,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缺、變質。第五,托運方的過錯;第六,有押運人且不屬于承運方責任的;第七,其他經查證非承運方責任造成的損失。 
 、圬浳镥e運到達地或收貨人,由承運方無償運到規定地點,交給指定的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逾期到達,按規定處理。 
 、茇浳镔r償價格,按實際損失價格賠償。如貨物部分損失,應按損壞貨物所減低的金額或按修理費用賠償。賠償費用應專賬支付,不得在運費內扣抵。 
  托運人的違約主要責任 
  ①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貨物,應按合同規定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②由于托運人發生下列過錯造成事故,致使車輛、機具、設備損壞、腐蝕或人身傷亡以及到第三者物質的損失,應由托運人負賠償責任: 
  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品或其他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定的行為; 
  錯報笨重貨物重量; 
  貨物包裝不良或未按規定制作標志。 
 、圬浳锇b完整無損而貨物短損、變質,收貨人拒收,或貨物運抵到達地找不到收貨人,以及由托運方負責裝卸的貨物,超過合同規定裝卸時間所造成的損失,均應由托運方負責賠償。 
 、苡捎谕羞\方責任給承運部門造成損失,或因捏報而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時,除由托運方負責賠償外,必要時應交有關部門處理。 
  ⑤托運方對承運方的賠償要求,凡起運前發現而要求賠償的,由起運車站負責處理,其他由到達站負責處理。但行車肇事所引起的貨運事故,應由事故發生地的就近車站,會同當地監理部門和有關單位作出現場記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抟筚r償有效期限,從貨物開票之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從提出賠償要求之起,責任人承擔應在2個月內作出處理。 
  收貨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 
 、偈肇浫擞馄陬I取貨物要承擔貨物的倉儲保管費; 
  ②收貨人應當補交托運人未交或者少交的運費,遲交的要承擔滯納金; 
 、垡蚴肇浫说娜∝浶袨槎斐晒烦羞\人其他財產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違約金和賠償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賠償金。但違約金一般最高不應超過違約部分運量應計運費的10%,并在明確責任的次日起10日內償付。逾期支付按日支付滯納金。貨物滅失、短少的,應按此部分貨物價值賠償;貨物變質、污染、損壞按照受損貨物所減低價值或者修理費賠償。賠償價格應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 
  (三)簽訂公路汽車貨物運輸合同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1.恰當選擇公路汽車貨物運輸的類別 
  公路汽車貨物運輸有以下類型。 
  整車運輸:托運人一次托運的貨物在3噸(含3噸)以上,或雖不足三噸,但其性質、體積、形狀需要一輛3噸以上汽車運輸的,均為整車運輸。 
  零擔運輸:托運人一次托運貨物不足3噸的為零擔運輸。各類危險、易破損、易污染和鮮活等貨物,除另有規定和有條件辦理的以外,不辦理零擔運輸。 
  特種車輛運輸:根據貨物性質、體積或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汽車或掛車(核定載重噸位為40噸及以上的)以及容罐車、冷藏車、保溫車等車輛運輸的,即為特種車輛運輸。 
  集裝箱運輸:即以集裝箱為盛裝器具,由專用汽車載運的運輸方式。 
  包車運輸:把車輛包給托運人安排使用,并按時間或里程計算運費的運輸,為包車運輸。 
  2.公路貨物運輸貨物種類 
  公路貨物運輸貨物分為:普通貨物、特種貨物、和輕泡貨物三種。 
  普通貨物是指對運輸、裝卸、保管沒有特殊要求的貨物。 
  特種貨物是指對運輸、裝卸、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貨物。特種貨物包括:長大笨重貨物、危險貨物(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貴重貨物(價值昂貴、在運輸過程中承運人須承擔較大經濟責任的貨物)、鮮活貨物。 
  輕泡貨物是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貨物。 
  3.貨物的保險與保價運輸 
  汽車貨物運輸保險采取自愿投保原則,由托運人自行確定。汽車貨物運輸實行自愿保價的辦法,一張運單托運的貨物只能選擇保價或不保價中一種,辦理保價運輸的貨物,應在運單上加蓋“保價運輸”戳記。承運人按貨物保價金額核收7%的保價費。 
  4.公路貨物運輸計劃 
  公路承運人、托運人雙方根據需要可實行計劃運輸。凡有條件提送運輸計劃的,托運人應在月前10天,季前15天,年前一個月向承運人提送“汽車貨物托運計劃表”。承運人對托運人提送的運輸計劃安排落實后,應在月前5天通知托運人,對已落實的運輸計劃,承運、托運雙方可根據需要簽訂運輸合同,或按規定辦理運輸手續。托運人變更運輸計劃,應在運輸計劃協調前向承運人提出。 
  5.運單的填寫要求 
  一張運單托運的貨物必須是同一托運人;對拼裝分卸的貨物應將每一拼裝或分卸情況在運單記事欄內注明。 
  易腐、易碎、易溢漏的液體、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以及性質相抵觸、運輸條件不同的貨物,不得用一張運單托運。 
  一張運單托運的件貨,凡不是具備同品名、同規格、同包裝的,以及搬家貨物,應提交物品清單。 
  托運集裝箱時應注明箱號和鉛封印文號碼,接運港、站的集裝箱,還應注明船名、航次或車站貨箱位,并提交裝箱清單。 
  輕泡貨物按體積折算重量的貨物,要準確填寫貨物的數量、體積、折算標準、折算重量及其有關數據。 
  托運人要求自理裝卸車的,經承運人確認后,在運單內注明。 
  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向收貨人代遞有關證明文件、化驗報告或單據等,須在托運人記事欄內注明名稱和份數。 
  托運人對所填寫的內容及所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并簽字蓋章;托運人或承運人改動運單時,亦須簽字蓋章說明。 
  托運貨物時應注意: 
  在普通貨物中不得夾帶危險、易腐、易溢漏貨物和貴重物品、貨幣、有價證券、重要票據; 
  托運超限貨物,托運方應提供該貨物的說明書;鮮活物品,托運方須向車站說明最長的允許運輸期限;托運政府法令禁運、限定以及需要辦理衛生檢疫、公安監理等手續的貨物,應隨附有關證明。 
  6.托運貨物的包裝 
  托運貨物的包裝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沒有包裝標準規定的貨物,應根據貨物的重量、性質、運輸距離等條件,按照運輸需要,做好包裝,保證貨物安全。 
  托運人還應根據貨物性質和運輸要求,按照國家規定,正確制作運輸標志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零擔貨物應當用堅固的材料制作明顯清晰的運輸標志,對不易書寫,拴掛運輸標志的貨物應使用油漆在貨物上書寫標志。 
  7.貨物押運 
  在運輸中途需要飼養、照料的動物、植物、易腐物、各種貴重物品以及軍械彈藥、爆炸品和其他需要押運的物品,托運人應當派人押運。押運人免費乘車,負責運輸途中貨物的保管、照料。押運人每車以一人為限,因貨物性質需要增派押運人員時,在符合安全的前提下,經車站負責人簽證,可適當增加押運人數。托運人應在運單內注明押運人員姓名及必要的情況,承運人對押運人員應宣傳安全注意事項,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條件。 
  8.貨物的承運 
  承運人對托運人提交的貨物運單應逐項審核,填記承運人記載事項加蓋承運章后,將其中一聯交托運人存查。 
  承運有受理憑證運輸的貨物后,要在證明文件的背后注明已托運貨物的數量、運輸日期、加蓋承運章、準運證明文件可隨貨同行,以備查驗,貨物到達后,一并交收貨人或退還托運人。 
  承運港、站轉運集裝箱,應核對箱號,并檢查箱體和鉛封。發現箱體損壞或鉛封脫落,須交接人簽認或或重新加封后,方可起運。 
  承運人對運輸貨物的全過程負安全責任,應適時檢查、妥善保管,注意防火、防潮、防腐、防丟失。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必須遵守商定的事項。 
  9.運輸費用 
  汽車貨物運輸價格按不同運輸條件分別計價,并可按規定實行加、減承運價,有關收費按《汽車運價規則》辦理。 
  汽車貨物運輸計費重量按以下規定確定: 
  整車運輸以噸為單位,尾數不是10千克時四舍五入;零擔貨物運輸以千克為單位,起碼計算重量為10千克,尾數不是1千克時四舍五入;一般貨物一律按實際重量(含貨物本身包裝,襯墊及運輸需要的附屬物品)計算,以過磅為準。 
  汽車貨物運輸計費里程按下列規定確定: 
  計費里程以公里為單位,不足1公里的,四舍五入; 
  計費里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營運里程為準,未經核定的里程,由承運、托運雙方商定; 
  同一運輸區間有兩條以上營運路線可供行駛時,應按最短的路線為計費里程;如因自然災害、貨物性質、道路阻塞、交通管理需要繞道行駛時,應以實際行駛里程為計費里程;拼裝分卸從第一裝貨地點起至最后一個卸貨點止的載重里程計算。 
  10.貨物的交接、運達與交付 
  在貨物裝卸和運輸過程中,承運、托運雙方都應按合同規定辦好貨物交接手續。貨物起運前,雙方當事人應在場點件交接,認真核對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與運單是否相符,并查看包裝及裝載是否符合規定標準,發現不符合規定或危脅安全運輸的,不得起運。承運方確認無誤的,應在托運方發貨單上簽字,然后起運。包裝輕度破損,短時間修復、調換有困難,托運人堅持裝車起運的,經雙方同意,并做好記錄,簽名蓋章后,方可裝運,其后果由托運人承擔。 
  整批貨物運抵指定地點交付后,收貨單位應在貨票上簽收,由駕駛員交給到站或帶回起運點。零擔貨物由收貨人向到達車站(倉庫)憑貨票提取。如發現貨損、貨差,雙方交接人員做好記錄,并簽認,收貨人不得因貨損、貨差拒絕收貨。 
  貨物交接時,承運、托運雙方對貨物重量和內容如有疑義,均可提出查驗和復磅,如有不符,按有關規定處理。查驗、復磅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收貨單位如貨票遺失,應及時向車站說明登記,經車站確認后,可憑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件提貨。如收貨單位向車站說明前,貨物已被他人持票提走,車站協助查詢,不負責賠償。 
  承運人對發出領貨通知的次日起超過30天無人領取的貨物,要建立臺賬,及時登記,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間不得動用,并認真查找物主,經多方查詢,超過一個月仍無人領取的貨物,按國家經委《關于港口、車站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辦法》辦理。但鮮活和不易保管的貨物,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不受時間限制。 
  11.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運輸合同簽訂后,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需要變更時,需經雙方同意,并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變更。如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須負擔對方已造成的實際損失。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的運輸合同,在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前,須報下達計劃的主管部門核準。 
  托運人因故需要變更運輸貨物的名稱、數量、起訖地點、運輸時間、收發貨人時,應向承運人提出運輸變更申請書或其他形式的書面申請(包括信函、電報);托運方對已托運的貨物,要求變更收貨人或取消托運,須向受理車站提出書面申請。承運人在接到申請后,應當認真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應當同意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貨物承運后,因發生自然災害、道路阻塞等造成運輸阻滯,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協商處理,發生的卸存、接運、轉運及保管費用按下述規定處理: 
  接運時,貨物卸存、接運費用由托運人負擔,已完成運輸里程部分運費照收,未完成里程部分運費退回; 
  回運時,已完成里程部分的運費照收,回程運費免收; 
  應托運人要求繞道行駛或改變到達地點時,全程運費照實核收; 
  貨物在受阻處存放,承運人倉庫可免費保管5天,在非承運人倉庫存放,保管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合同的解除: 
  由于某種原因發生,運輸貨物已沒有必要,貨物起運前可辦理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有:①因自然災害造成運輸線路阻斷;②市場變化,托運人認為該批貨物已經沒有發運必要;③執行政府命令影響按時履行運輸合同;④雙方商定的其他情況。合同解除也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公函、電報)提出或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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