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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藥品集中采購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嚴限加價率

2009-10-19 16:19: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實際采購價500元及以上的中標藥品,最高加價不能超過75元。昨天,省物價局就《江蘇省藥品集中采購價格管理辦法》(討論稿)征求意見,《辦法》對中標藥品的加價率進行了嚴格限制。
實際采購價500元及以上的中標藥品,最高加價不能超過75元。昨天,省物價局就《江蘇省藥品集中采購價格管理辦法》(討論稿)征求意見,《辦法》對中標藥品的加價率進行了嚴格限制。
按照該辦法,不同類型的藥品將實行不同的加價率。其中,廉價藥根據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廉價藥品目錄,在對制藥企業進行遴選的基礎上,區別情況制定零售價格:零售價格5元及以下,直接執行零售價格,采購價格由購銷雙方協商;零售價格5.01―6.25元,在采購價格基礎上加2.5元;零售價格6.26―10元,在采購價格基礎上加40%;零售價格10.01―15元,在采購價格基礎上加4元。
《江蘇省定價藥品目錄》內的藥品(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除外),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裝的實際采購價為基礎,順加以下加價率(額)作價:10元及以下,加價率35%;10.01―50元,加價率25%;50.01―100元,加價率20%;100.01―500元,加價率15%;500元及以上,最高加價額不超過75元。
另外,國家發改委定價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和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在不突破國家規定價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裝的實際采購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實際購進價500元及以上的,最高加價額不超過75元。
屬于市場調節價的藥品,在確定采購價格后,參照省定價藥品作價辦法制定零售價格。
物價部門強調,醫療機構在規定加價率之外,不得再同中標企業(配送企業)進行二次議價,以擴大實際的加價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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