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物品未保價 兩萬元貨物丟失僅獲賠兩千
2008-9-9 9:5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價值近兩萬元的手機配件委托快遞公司運輸后在運輸途中丟失,對簿公堂后,在法官的解下,被告快遞公司只賠償了原告某通訊器材公司貨物損失2000元。 2006年5月期間,某通訊器材公司委托一家快遞公司分三次從石家莊快遞一箱手機配件到南京。辦理好手續后,通訊器材公司支付了運費245元,快遞公司開具了運單發票?爝f公司將貨物取走后,卻在運輸途中將貨物遺失。雙方為此對簿公堂,原告通訊器材公司要求快遞公司按遺失的手機配件價值1.9萬元進行賠償,并返還快遞費245元。
法庭上快遞公司辯稱,遺失快遞貨物是事實,但應當按照快遞單背面的契約條款來處理雙方之間的糾紛。法院查明,原、被告間以前也存在物件速遞業務關系,雙方曾達成的快遞協議約定,保價物品按保價金額賠償;未保價的每單最高賠償限額500元。而本案的快遞單正面還載明“您的簽名意味著您已閱讀并接受背面的契約條款”,并用黑體字注明“貴重物品務必保價”。但是,通訊器材公司在快遞單上未載明物品的詳細名稱,未聲明物品價值,也沒要求保價并支付保價費。
法院認為,快運公司已在運單中充分釋明“貴重物品務必保價”,通訊器材公司仍未保價,應視為已接受雙方約定“每單最高賠償限額500元”的條款,要求全額賠償遺失物品的價值,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在主審法官充分向通訊器材公司講解法律規定后,雙方達成和解,快遞公司賠償通訊器材公司貨物損失2000元,并退還運輸費2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