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會診“環境稅”
2008-9-3 1:18: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記者楊世新王京
受訪專家
朱四海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博士后李 晶東北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博士王小江河北經貿大學金融學院教授楊引福北華律師事務所能源環境保護 律師
環境保護是目前世界各國所面臨的一個嚴峻問題,尤其當前工業的高速發展,環境問題日益迫切,已成為全球共同關注的焦點。
今年年初,我國財政部稅政司、國稅總局地方稅司和環保部政策法規司聯合啟動了 “環境稅”的研究制定項目,據最新消息,目前包括環境稅目、稅種、啟動試點環境稅制等在內的 “環境稅”基本理論架構均已成型,即將進入方案的研討決策階段。
為此,本報記者歷經兩周采訪業內數名專家,得到了他們的獨家看法。
“考慮到2008年下半年世界與中國的宏觀經濟形勢,年內推出 ‘環境稅’的可能性極小。”8月31日,東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李晶教授告訴《現代物流報》記者說。
當前,伴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環境與經濟的矛盾日趨激化,地方和企業以破壞環境、污染自然、掠奪資源為經濟發展代價的現象頻繁出現,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生活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埋下隱患,可以說環境問題已不容樂觀。
“而這一問題,隨著奧運會的舉辦變得尤為敏感和突出。”李晶建議,在 “環境稅”尚未推出的情況下,較為現實且可行的辦法便是繼續完善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增值稅等現行稅種,通過對現有部分稅種的改革和完善,逐步推廣環保理念,加大污染成本,發揮稅收對于環境的保護作用。
建議碳稅納入 “環境稅”
當前,我國正在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在這一背景下,適時開征環境稅來解決我國環境保護中的問題,無疑是改善環境治理現狀的一種最佳選擇。
《現代物流報》:作為業內專家,您對 “通過制定和征收環境稅來實現環境保護”這一舉措有何看法?
朱四海:征收環境稅是貫徹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的重要手段。必須強調,征收環境稅只是環境保護的經濟手段。從實體角度看,環境保護是需要依托技術進步實現的,無論是燃煤電廠煙氣脫硫、脫硝等,還是工業污水處理、城市污水處理,都需要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治理設施。因此,環境稅的制度設計應有利于促進環境治理的技術進步,有利于環境產業的發展。
當然,考慮到氣候變暖問題的緊迫性,還應該考慮將碳稅納入環境稅政策框架,盡管根據 “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我國還不需要承擔具體的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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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排義務。
李晶:從經濟原理角度看,通過建立這種約束和補償機制使環境成本內部化,令環境資源的使用者和損害者承擔與其行為對應的環境責任,督促其有效地節制自己的環境損壞與污染行為,是十分必要的;這種機制為環境資源的再生產提供制度化的補償通道,以維護生態環境資源的可持續性,也是切實可行的。
另外,國家先后出臺多項支持環保政策 (目前已形成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廣泛實施的排污收費制度、不斷推出的支持環保稅收措施等,為開征環境稅打下了堅實基礎。
王小江: “環境稅”征收的根本在于通過稅的征收來達到促進經濟合理發展、進行資源有效配置和收入在社會各階層進行合理分配。
所以,在環境稅理論機制的建立上,我們應重點注意經濟發展與稅收的合理關系的建立,如果因為稅制建立的不合理,導致經濟下滑或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就失去了我們本次改革的意義。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在推進 “環境稅”改革中應予注意的問題,否則就會陷入經濟發展與環保相抵觸的怪圈。
博弈方定稅改路徑
我國環保措施主要是以收取各項費用為主,征稅為輔,并且這些少量的稅收措施還是零散地存在于資源稅、消費稅、增值稅等有關規定中,很難發揮遏制并減少環境污染的合力作用。
當前,業內公認的稅收環保改革路徑有二:其一, “費改稅”即:將目前環境收費中的幾個大的收費項目直接統一轉為環境稅。其二,“稅費并舉”即:新設環境稅和已有環境費并舉,保留已有的環境費,同時新設環境稅。
《現代物流報》:您怎樣看待“費改稅”和 “費稅并舉”這兩種基本改革路徑?
楊引福:我認為在現階段 “費稅并舉”的改革路徑比較合理。我國稅收征管的模式是自主申報,重點核查。如果全部費都改為稅,征收難度太大。從現實操作角度看,以“費稅并舉”為宜,隨著環保稅收經驗的積累和稅收征管能力的增強,再逐步過渡到 “費改稅”。
王小江:在稅制的具體設計上,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的具體現狀及社會各團體、各階層的不同利益訴求,我堅決認為實行 “費改稅”并一步到位。初期可能由于種種原因存在一定的困難,但可以避免給社會、給人們帶來雙重負擔,保持社會的相對穩定。
另外,管理機制的設計要符合環境保護的內在規律的需要,從征收對象的確認到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到利用,必須有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約的機制存在。
李晶:從統籌規劃的角度看,最好以稅的形式來表現,我國目前采取 “稅費并舉”方式更為可行,更為現實。
費改稅的前提條件,是保證環保治理必要的經費。如果完全 “費改稅”,全部歸屬于稅收收入,必然造成地方環保部門資金短缺,基層環保投入力度減弱。
任何改革都需要調動各級政府的積極性,環境稅也不例外。因此,在環保稅推出的前期階段,只有“稅費并存”,并通過在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建立完善的協調機制,才能確保地方政府積極性,確保環境稅的順利推出與征收。
朱四海:征收 “環境稅”的根本在于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外部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產品價格中,通過市場機制優化配置環境資源。
盡管環境費也可以通過 “收支兩條線”實現專款專用,但由于稅收的征收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各級稅務機關,具有強制性、穩定性和制度成本節約優勢,所以征收環境稅比征收環境費更有利于環境保護。
當然,從目前現狀來看,最終“費改稅”還是 “費稅并存”將取決于中央與地方的利益分配格局和政府部門間的博弈結果。
堅持污染者“埋單”原則
在征稅原則上,業內有三種方案值得考慮:以污染者付費為征收原則的 “污染排放稅”和以受益者付費為征收原則的 “一般環境稅”及以使用者付費為征收原則的 “污染產品稅”。
《現代物流報》:作為業內專家,您認為當前實施上述那一方案更具必要性?
楊引福:當務之急,實施 “污染排放稅”更有必要。現階段先實施“污染排放稅”;條件成熟時再同時實施 “污染排放稅”和 “污染產品稅”;條件具備時再同時實施 “污染排放稅”、 “污染產品稅”和 “一般環境稅”。
李晶:比較看好 “污染排放稅”,因為其不僅有成熟的國際經驗可以借鑒,還有直觀的目的性,即基于以 “污染者”付費為征收原則,征稅就是為了減少污染排放,從污染的源頭治理污染,責任明確,目的明確,便于提高公民納稅意識。
另外,更有現實的可操作性。這一方案可以將包括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在內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設定為征收范圍,并借鑒消費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設置經驗,分設稅目及具體子目,靈活性大,可操作性強。
朱四海:環境稅的稅種設計要反映當前環境問題的主要矛盾,具體講,就是要有利于促進 “十一五”規劃確定的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20%、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主要污染物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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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排放總量減少10%約束性指標的實現。
因此, “環境稅”既要依據污染者付費原則征收 “污染排放稅”,也要根據使用者付費原則征收 “污染產品稅”。其中,面向煤炭消費者征收的硫稅、碳稅,面向汽油消費者征收的 “能源稅”,以及面向水體污染者征收的 “污水稅”應成為主體稅種。
總體上看, “環境稅”發揮作用還有賴于對現行稅種的 “綠化”,特別是對現行的資源稅、消費稅的改革。
王小江:掌握誰污染、誰付稅;先易后難、逐步推進的兩個原則,選擇實施條件成熟、易于推行的污染排放稅目,如硫、氮和工業污水等,先行開征;在適當時機,再考慮獨立開征碳稅。另外可先在利潤豐厚的行業入手,依次遞減,保證企業和個人的基本利益不受損,保證社會正常穩定。向有利于環保的方向改進。
鋼企積極影響較大
我國 “環境稅”出臺,首當其沖受到影響的便是冶煉、化工等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支柱之一的鋼鐵行業更是 “難逃其咎”。然而,萬物都具有兩面性,征收 “環境稅”在加大企業成本的同時,更給企業帶來了積極發展的一面。
《現代物流報》:倘若實施 “環境稅”將對國內大型企業帶來什么樣的影響?
王小江:征收 “環境稅”必將加大國內企業的成本,給國內企業造成一定的壓力。尤其鋼鐵行業,近兩年來原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和宏觀經濟的預期下調,已經進一步壓縮了鋼鐵業的盈利空間。
不過,根據國家 “十一五”計劃鋼鐵業的調整步伐已經開始,大規模的產業兼并、整合,或許將會對未來“環境稅”的征收帶來有利影響。
楊引福:征收 “環保稅”可以保持國內外鋼材市場價格的平衡,進而促進國內鋼材市場的健康發展。還可以提高國產鋼材的出口價格,從而抑制盲目出口、緩解貿易順差,進而淘汰落后產能。
另外,通過推廣實施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倡導建設國家環境友好企業,從而引導外企探索、建立并健全企業內部環境管理的長效機制,從而,提高外企的環境保護自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