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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

2008-9-20 10:2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第一條 連鎖店指經營同類商品、使用統一商號的若干門店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采取統一采購或授予特許權等方式實現規模效益的經營組織形式。

第二條 連鎖店應由10個以上門店組成實行規范化管理必須做到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經營管理規范、采購同銷售分離。全部商品均應通過總部統一采購,部分商品可根據物流合理和保質保鮮原則由供應商直接送貨到門店,其余均由總部統一配送。

第三條 連鎖店由總部、門店和配送中心構成。

(一) 總部是連鎖店經營管理的核心。必須具備以下職能:采購配送、財務管理、質量管理、經營指導、市場調研、商品開發、促銷策劃、教育培訓等;

(二) 門店是連鎖店的基礎。主要職責是:按照總部的指示和服務規范要求承擔日常銷售業務;

(三) 配送中心是連鎖店的物流機構。承擔各門店所需商品的進貨、庫存、分貨、加工、集配、運輸、送貨等任務。配送中心主要為本連鎖企業服務,也可面向社會。

第四條 連鎖店包括下列三種形式

(一) 直營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經營;

(二) 自愿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關系不變,在總部的指導下共同經營;

(三) 特許連鎖(或稱加盟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經營權集中于總部。

直營連鎖、自愿連鎖和特許連鎖這三種形式可以在一個連鎖企業中相互交叉存在。

第五條 連鎖經營的形式可在超級市場、便利店、專業店、綜合商場等多種業態中實行。

第六條 連鎖超級市場門店營業面積一般在500平方米以上;經營商品以肉類、禽蛋、蔬菜、水果、水產品、副食調料、糧油及其制品、日用百貨為主,其中經營肉類、禽蛋、蔬菜、水果、水產品及糧油食品(包括上述商品的活體、鮮品、凍品、半成品、熟制品形式等)的面積占全部營業面積的30%以上;開架自選售貨出口處集中收款。

第七條 連鎖便利店經營商品以食品、速食品、飲料、小百貨、副食調料、糧油制品為主;以開架自選售貨為主,營業時間在16小時以上。

第八條 連鎖專業店主營類商品及連帶商品占全部經營品種的90%以上;以開架售貨為主。

第九條 連鎖綜合商場門店營業面積一般在3,000平方米以上,經營商品以日用百貨、服裝、家用電器、食品為主。

第十條 連鎖超級市場、便利店和綜合商場必須使用電子收款機并逐步建立時點銷售(POS)和電子訂貨(EOS)系統,完善商業綜合信息管理(MIS)系統。連鎖超級市場和綜合商場銷售的非鮮活類商品中條形碼的使用率(包括商店自制碼)要達到90%以上。

第十一條 特許及自愿連鎖總部與門店簽訂的合同應包括下列事項

授權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的內容;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的內容;提供經營技術的內容;設立加盟店地點及目標市場的內容;門店裝璜設計方面的內容;促銷方面的內容;質量管理方面的內容;總部對門店實施財務監控及收取加盟費、管理費等方面的內容;公平競爭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合同的期限、更新與解除的內容;對違反合同的行為進行處罰的內容等。

第十二條 飲食業、服務業和生產資料銷售業的連鎖店由行業主管部門參照本規范意見另行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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