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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的檢驗有效期和出運限期有哪些區

2008-9-16 0:2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出口商品經檢驗后,如果較長時期不出口,商品的質量就可能發生一定的變化,原來檢驗的結果就不可能完全反映商品的實際情況。因此,各種重要的出口商品、特別是出口預驗的商品必須規定適當的檢驗有效期,自驗訖日期起開始計算,凡超過檢驗有效期的,原發的預驗合格證單應即失效。不能據以辦理出口換證,該批商品如仍需出口時,必須重新辦理報驗(即重驗)。由于各種出口商品性質不同,必須根據不同商品的特性分別規定不同的檢驗有效期,例如礦產品的質量不易變化,檢驗有效期可規定較長;易腐易變商品則應規定較短。 
         出運限期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已經出口檢驗的商品,包括準予出口換證的商品。在簽發證書、放行單(或蓋放行章)后,規定必須報關出運的期限。所以出運限期是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證書日期或簽發放行日期起開始計算的,對超過出運限期的出口商品,海關不予放行。
        為了保證出口商品離岸時的良好品質和保證檢驗證書的貨證相符,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證、放行的商品,出口經營單位都應及早辦理發運出口。除鮮活商品經檢驗合格后應立即裝運(一般為空運)出口外,一般商品為2個月,鮮果類、鮮蛋類為2個星期內出口,在限期內不能出口的,可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給檢驗單,在出口時申請換發證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根據商品情況,予以換證或重作檢驗。出運限期不宜規定過長,因為國外商人對我“證書日期”和實際的“裝船(車日期”如果相距過長,往往會引起懷疑或提出挑剔。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已經發證、放行的商品超過出運限期時的處理,按下列情況掌握:①雖超過出運限期,但尚未超過檢驗有效期的,可同意展期,更改證書日期和放行日期;②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按重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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