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管理條例9月1日起實施
2008-8-30 0:4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江西省第一部公路路政管理地方性法規——《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自9月1日起施行,它對加強和規范公路路政管理,實現依法治路,促進公路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須經過審批
8月28日,省公路局有關人員介紹,《條例》強調了超限運輸車輛的行駛管理。它明確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確需行駛的,必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新建村鎮應與公路保持規定距離
據了解,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一直是公路路政管理的難點。《條例》規定,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在實施有關行政許可或者建設用地審批時,涉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應當嚴格按照《條例》規定辦理,并在批準文件中注明建筑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條例》還特別規定,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以及集貿市場等,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建設,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證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擅自超限行駛可處千元以上罰款
《條例》規定,對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須繳納公路路產賠(補)償費;造成污染的,應當負責清除或承擔清除費用。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未經批準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并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胡萍 曹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