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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賠償額“3倍運費為限”將成歷史

2008-8-27 10:33: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以往,快遞業務一直是由郵政部門專營的;現在,快遞服務項目逐漸放開,民營快遞公司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在快遞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值得思考。”玄武區法院副院長張赟接受記者采訪時這樣說。    張赟說,郵政企業是全民所有制的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其機構設置和業務活動受《郵政法》調整。《郵政法》規定:“非保價郵包,按照郵包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是最高不超過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額。”國家郵政局《國內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未保價郵件發生丟失、毀損、短少時,應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付運費的2倍。” 
  但民營快遞企業在遇到相同情形時,不能直接適用這些規范性文件,相關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當事人進行約定。民營快遞公司和客戶之間訂立的快遞合同,一般由《民法通則》、《合同法》調整其法律關系。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3倍運費為限”上。 
  “但今年10月1日以后發生此類官司,在賠償額上將有法可依法。”張赟說,今年8月18日,國家郵政局、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國內快遞服務合同》示范文本,10月1日施行。范本規定,“快遞服務組織造成快件延誤、毀損、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沒有約定賠償標準的,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既無約定也無相關法律規定的,從快遞服務標準規定。”規定不再提及“3倍運費為限”,意味著若快件丟失,消費者索賠的金額浮動幅度將更大。而快遞服務標準中規定,快件丟失賠償時,購買保價(保險)的快件,快遞服務組織按照被保價(保險)金額進行賠償。該示范文本雖不具有強制性,但它有利于引導快遞企業明確企業與用戶的權利和義務,使其合同條款做到公平合理、準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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