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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信息化:優化法律環境宜當先

2008-8-23 15:1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如果概括中小企業信息化的法律問題,那就是:一方面,信息化、電子商務及網絡的法律問題基本上都會反映到中小企業信息化的過程中;另一方面,由于自身規模、技術力量和財力等相對較弱,可能會對信息化中的行政許可和信用環境更加敏感,也會更多地借助第三方的力量開展信息化,而第三方支付平臺、第三方交易平臺等在我國法律中均處于尚未明確法律地位與法律責任的尷尬階段,這些也都必然會影響到中小企業信息化的開展和深化。
中小企業信息化的基本法律問題
中小企業信息化的基本法律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信息流的法律問題:涉及版權、專利、商標、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域名等領域;商流的法律問題:涉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合同、電子記錄、電子證據等領域;資金流的法律問題:涉及電子支付、電子發票、電子貨幣、網上證券等領域;物流的法律問題:涉及所有權憑證的轉移、權利義務的劃分等問題;信息安全法律問題;第三方交易平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與法律責任問題;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特定領域電子商務經營的監管問題,如藥品、醫療、保險、證券等領域的電子商務監管。
對于產業界本身,雖然經歷了近年來曲折的發展歷程,經營的模式和重點一直在調整,但在法律領域的需求卻基本沒有改變,那就是要求有一整套的措施得以實現法律對于交易的確認、保護和救濟。在此基礎上,電子簽名的有效性問題、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電子交易的安全問題、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等也就成了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普遍關注的問題。除了這些問題之外,不同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重點關注的法律問題也會有所不同。比如,國際電子商務經營者更重視法律管轄沖突、電子提單的法律問題;B2B電子商務經營者更重視交易的有效性和整體的法律環境;B2C電子商務經營者更重視隱私權和消費者保護的問題;交易平臺則重視其法律責任的問題;信息服務商重視垃圾郵件、網絡廣告的法律問題;搜索引擎和技術服務商重視鏈接和軟件的可專利性問題,等等。而隨著國內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并購的方式展開合作并成為新一輪電子商務發展壯大的契機,兼并收購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正被更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所關注。
中小企業信息化法律環境亟待優化
——與《電子簽名法》相銜接的法律需要盡快配套。《電子簽名法》只是一部基礎性法律,此后還需要出臺《電子交易法》、《個人隱私保護法》等相關的輔助性法律。對于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票據法》、《會計法》、《海商法》也需要進行調整,因為這些法律對電子票據、電子發票、電子提單的合法性都沒有規定,未與《電子簽名法》相銜接。如果我們進行的是全部通過網絡實現的電子交易,還必然涉及電子發票的合法性的問題,而電子發票的合法性目前還沒有得到相關法律的認可。
——現有規定效力等級普遍較低。目前,已有的信息化法律法規中以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為多數,法規較少,法律則更少,這些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的效力較低,直接造成了其適用范圍和力度的不足。還有,雖然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的數量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規劃的指引,目前我國信息化法律體系的系統性很差,還沒有形成統一、穩定的法律原則,規定之間缺乏必要的呼應和協調,甚至存在著一些沖突和不一致的地方。比如,2005年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全面針對電子支付中的規范、安全、技術措施、責任承擔等進行了規定,很好地貫徹了《電子簽名法》,并充分顧及了電子支付領域的一些具體問題,應該說是一部很有意義且操作性很強的規定。然而,遺憾的是,該規定可能連部門規章都算不上,只是提供一種指引方向,強制性和約束力都非常有限,在執行中可能會使服務商和用戶產生不痛不癢的疑惑。
——若干突出法律問題尚未解決。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問題。雖然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七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數據電文究竟具有多大的法律效力、數據電文能否獨立作為證據使用等問題還是沒有得到有效解決,不同法官在不同的裁判中會使用差別較大的評判標準,而且我們也沒有看到單獨依據數據電文作為證據裁判的案例。概括地說,那就是:數據電文法律效力在司法具體認定中缺乏統一和可操作的規范指引問題仍是信息化的一個根本問題。
第三方電子交易平臺、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問題。第三方電子交易平臺與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是信息化發展中產生的新生事物,在中小企業信息化中發揮著重要的“橋梁”作用。但在法律上,由于第三方電子交易平臺、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的作用與傳統的買賣雙方及一般的中介方差別較大,其相應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等問題就成為一個新的難題。而第三方電子交易平臺、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直接關系著中小企業在開展信息化中的權利與義務等諸多實際問題。
物流領域的規范問題。物流配送體系涉及公路、水路、鐵路、民航、郵政等多個領域,市場化、運作高效、規范的物流體系的建設本身就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情,而我國這些領域的市場化建設還不是很充分,大多處于壟斷經營的控制之下,加之我國的郵購業務本來就很薄弱,所以,我們不得不說,目前我國的物流配送體系,尤其是面向一般消費者的物流配送,無論是在賠償機制上,還是在連接買賣雙方的各個確認環節的規范操作上、在運送保護上、在單據核實和保存機制上,還遠沒有實現為配合電子商務而應有的一系列根本轉變。只是把物流作為一個簡單的運輸過程,沒有從交易環節的角度去設計物流的流程和對各項指標的要求。作為交易的一個重要環節,就要在接收和送達貨物時有嚴格的雙方認可、驗貨、簽字等一系列程序,在運送中針對不同物品有完備的保護機制,交付后有完善的核查、賠償和單據保管制度。
信息安全的法律問題。信息安全環境是事關信息化成敗的重要因素,它不僅關系到國家安全、企業經濟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更決定著人們對開展信息化的信心。在近來黑客入侵、網絡釣魚等行為進一步利益化、集團化的嚴峻形勢下,信息安全法律環境的完善刻不容緩。目前,我國信息安全法律環境的完善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第一,制訂信息安全的基本法——《信息安全法》;第二,出臺個人數據安全的法律,保護個人數據在網絡時代的安全;第三,針對網絡支付領域一系列的安全問題頒布相應的法規,運用法律手段實現網絡支付的安全性。
不斷改善立法機制,適應信息化需求
信息技術的發展一日千里,信息技術的應用也在快速升級,新的法律問題不斷產生,亟待規范和治理。而立法需要遵循嚴格的程序,一部法律從起草到出臺,最少也要3年的時間。這樣,信息化立法的長周期性就與信息化立法需求的緊迫性、多變性形成了一對難以調和的矛盾,需要我們不斷改善立法機制,盡量適應信息化的需求。
信息化立法從整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建立可信賴的環境——需要信息安全法律、個人信息安全法律、身份認證法律的支撐;二是實現有規矩的交易與服務——需要相應的交易規則、服務規范,資金流、物流、信息流運轉的相關規則;三是做到保障有力——需要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數據與隱私保護、司法救濟和調解機制的支持。其中,需要逐步訂立的法律有:《信息安全法》、《個人數據保護法》、《電子交易法》、《電子支付法》等。
加強信息化立法,應當確定以下立法原則:
加強協作,統籌規劃。營造信息化政策與法律環境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牽涉范圍廣,不僅要解決本地各級職能部門的協調工作,還必須解決好本地與外地、地方與中央之間的組織協調工作。政策的制訂必須打破條塊分割的積弊,協調步驟,平衡各方利益,掃除信息化發展的體制障礙。
立足實際,適度超前。信息化立法必須具有超前性,這樣可防止由于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而不斷修改法律,有利于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但是,這種超前性是適度的超前,不切實際地搞一步到位,其結果往往是過猶不及。
國際性與地方性并重。制訂信息化政策與法規要適應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和信息技術協議(ITA)的要求,借鑒世界其他國家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的有益探索,是一個絕對不容忽視的問題。信息化政策與法規的制訂應與國際接軌,使自己的政策法規具有國際通行性,同時兼顧中國特色,力求在立法模式和管理模式兩方面都有所創新,有所突破。
以規范促發展。目前,信息化各項業務基本都處于創新發展時期,許多法律制度問題仍處于研究和探索階段,如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法性問題、虛擬貨幣的合法性問題等,當然需要必要的規范,但是一定要以促進發展為根本目的。還有,由于與電子商務有關的領域發展很快,往往會產生混業經營的問題,如網上交易、網上支付、網上證券等,在特定領域的行政許可方面,建議采取更為寬松的管制環境,以促進這些新興領域的快速發展。
(中國信息產業網-人民郵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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