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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

2008-8-13 14:1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秩序,促進我國國際貨運代理業和現代物流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以下簡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并經主管部門備案的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企業。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代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提供增值服務,收取代理費、傭金或其他的增值服務報酬的行為。 
  國際貨代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辦貨物運輸,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提供增值服務并收取運費以及服務報酬的行為。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按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管理辦法》向商務部或商務部委托的機構辦理外貿經營者備案登記,從事貨物或技術進出口業務。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的監督管理,制定國際貨運與現代物流發展戰略,建立國際貨運與現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務體系,鼓勵國際貨運代理物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第四條 依法注冊登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及其分之機構(以下簡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成立后應向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進行企業備案登記,并向商務部委托的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和各地方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辦理年度業務備案登記。 
  外商投資國際貨代企業依法獲頒《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并依照本規定并向商務部委托的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和各地方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辦理年度業務備案登記。 
  第五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簽發的國際貨運代理提單實行備案登記制度。 
  境外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提單如在中國境內始發或以中國為目的地,須按本實施細則進行備案登記。 
  第六條 國際貨運代理業實行責任保險制度。 
  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分為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險和國際貨運代理提單責任險。 
  第七條 商務部對國際貨運代理業實行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制度。 
  第八條 國家鼓勵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加入行業中介組織。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和各地方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是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依法成立的行業中介組織,應依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國際貨運代理提單范本,規范責任保險范圍,制訂標準交易條件,維護行業經營秩序,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 
  各地方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應依照章程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接受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業務指導。 
  第九條 中國境內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活動的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國 
  際貨運代理業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 
  第二章 企業設立條件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中國企業法人資格,并可按本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 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 
  (三)企業名稱可以含有表明行業特點的“貨運代理“、“運輸服務“、“倉儲“、“配送“、“集運“、“物流“或“服務貿易“等相關字樣; 
  (四)業務人員中至少有3名須獲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海上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二)經營航空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三)經營陸路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經營前款兩項以上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 
  第十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依法設立子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每設立一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當增加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企業備案和年度業務備案 
  第十四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工作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商務部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負責辦理本地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 
  商務部委托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和地方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以下簡稱“備案機構“)負責實施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年度業務備案。   
  第十五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30個工作日內,應向所在地的備案機關辦理企業備案手續。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法人備案程序如下: 
  (一)領取《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證》(以下簡稱《備案證》)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或到所在地備案機關領取《備案證》(樣式附后)。 
  (二)填寫《備案證》,保證填寫內容完整、準確和真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三)向備案機關提交如下備案材料: 
  1、按本條第二款要求填寫的《備案證》;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4、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5、責任保險合同(復印件); 
  6、提單復印件(如簽發); 
  7、國際貨運代理貨運單和航空貨運分運單復印件(如簽發)。 
  第十六條 備案機關應自收到企業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備案手續,并在《備案證》上加蓋備案印章。 
  第十七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完成企業備案手續,并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所需的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憑有效的或經年度復核的《備案證》辦理工商年檢手續。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在30日內辦理《備案證》的變更備案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其《備案證》自動失效。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已在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自營業執照注銷或被吊銷之日起,《備案證》自動失效。 
  備案機關應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證》失效情況及時通報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 
  第十九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自企業設立第二年度起每年2月底前根據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制定的《企業業務備案實施辦法》辦理年度業務備案。 
  第二十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業務備案程序如下: 
  
  (一)領取《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業務備案表》(以下簡稱《業務備案表》)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或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網站(http://www.cifa.org.cn)下載《業務備案表》(樣式附后)。 
  (二)填寫《業務備案表》,保證填寫內容完整、準確和真實,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三)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提交如下備案材料: 
  1、按本條第二款要求填寫的《業務備案表》; 
  2、《備案證》復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5、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6、責任保險合同復印件; 
  7、提單復印件(如簽發); 
  8、國際貨運代理貨運單和航空貨運分運單復印件(如簽發)。 
  第二十一條 業務備案機構自收到企業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日內辦理完畢業務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備案機關和備案機構應當為備案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章 國際貨運代理提單的備案登記
  第二十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根據業務需要簽發國際貨運代理提單,并應向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提單備案登記。 
  商務部另行制定有關國際貨運代理提單備案登記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國際貨運代理提單經備案登記后方可正式使用,其正面應載明該提單的備案登記編號和企業的中英文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 
  第二十五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申報提單備案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1. 國際貨運代理提單登記申請表;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 提單正本的樣本(中英文本); 
  4. 有效的國際貨運代理提單責任保險合同(復印件); 
  5. 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證》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二十六條 商務部或委托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須在收到企業提交的文件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并頒發《提單登記證》。 
  第二十七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使用的貨運單、航空貨運分運單參照提單實行備案登記制度。 
  第二十八條 境外企業的國際貨運代理提單,如在中國境內始發或以中國為目的地的,其簽發人應按照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五章 責任保險
  第二十九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投保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險。 
  具有法人資格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投保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險最低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企業每增設一個分支機構,保險金額不低于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以獨立經營人身份簽發提單的,應投保國際貨運代理提單責任險。 
  國際貨運代理提單責任險范圍涵蓋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險范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投保提單責任險后,可不投保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險。 
  具有法人資格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投保國際貨運代理提單責任險最低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企業每增設一個分支機構,保險金額不低于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一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投保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時,保險期限應不少于1年,并應逐年連續投保。 
  第三十二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憑有效責任保險合同,辦理企業備案和業務備案手續,具體方法如下: 
  (一)凡新設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30日內,應辦理投保手續,并憑有效責任保險合同辦理企業備案; 
  (二)凡申請國際貨運代理提單備案登記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申請備案登記前,應辦理投保手續,并憑有效保險合同辦理提單備案登記; 
  (三)凡本細則實施前已設立但仍未投保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自本《實施細則》生效之日起90日內應辦理投保手續,并憑有效責任保險合同辦理企業備案或業務備案手續; 
  (四)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每年應憑有效責任保險合同,辦理業務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變更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內容的,應在保險合同變更后30日內,到原備案機關辦理相關的備案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是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的組織和協調機構,負責評議責任保險條款并公布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標準、保險合同范本等。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應公開、公正、公平地選擇保險公司和保險服務機構,并每年定期向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公布推薦的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合同范本、保險費率。 
  第六章 業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或者獨立經營人可從事的經營范圍包括: 
  (一)攬貨、訂艙(含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二)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三)報關、報檢、報驗、保險; 
  (四)繕制簽發有關單證、交付或收取運費、結算及交付或收取雜費; 
  (五)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六)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七)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 
  (八)咨詢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可向貨主或其他委托方收取代理費用,并可從承運人處取得傭金,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的方式與貨主分享傭金。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本細則第三十二條中有關業務,應當依照有關運價標準向貨主收取費用。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務時可依法收取合理報酬。 
  第三十七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使用《備案證》上的企業名稱和經營代碼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并在企業相關單證上印制。 
  第三十八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不得將國際貨運代理經營權轉讓或變相轉讓;不得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該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或其營業部名義或共同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收取管理費、傭金或者獲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不得偽造、變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出賣《備案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保險憑證及其他的業務單證。 
  第四十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憑營業執照和備案文件向稅務機關領購國際貨代企業專用發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使用發票。 
  第七章 行業中介組織
  第四十一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加強對地方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四十二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應制定《企業業務備案實施辦法》并指導地方國際貨運代理協會進行業務備案工作。 
  第四十三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應制定《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款》,供會員企業無償使用。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可根據《標準交易條件》制定國際貨物運輸標準提單,供會員企業參考使用。 
  第四十四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應根據法律、法規、本《實施細則》和《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制定《國際貨運代理業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對險種、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責任限制等內容、標準文本的確定、保險合同的對外談判的組織、協調、實施等工作加以規范。。 
  第四十五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應制定《國際貨運代理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負責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從業人員業務培訓,組織考試,證書頒發,并對外公布獲得《國際貨運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人員名單。 
  第四十六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負責行業基本信息和各項業務數據的統計工作,并定期對外發布。 
  行業中介組織應加強行業誠信與自律建設,制定費用收取標準,建立會員企業信用評價管理體系,組織招投標活動,調解會員企業間之間的爭議與糾紛,依照章程對會員企業進行處分,根據法律法規公布違法違規企業名單。 
  第四十七條 行業中介組織可根據企業要求據實出具相應證明會員企業經營狀況的文件。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未按照本實施細則履行企業備案登記義務、提單備案登記義務、投保責任保險義務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商務部查實后,應責令其限期改正。 
  被調查人未在限期內改正的,履行法定義務的,商務部可單處或并處以下處罰: 
  (一)對被調查人處以3萬元以下人民幣的罰款; 
  (二)對被調查人的法定代表人處以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三)將被調查人的違規情況通知海關、稅務、檢驗檢疫、外匯等部門,并建議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該企業不予年審。 
  第四十九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有以下違法行為的,商務部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偽造、變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出賣《備案表》、《提單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保險合同及其他的業務單證。 
  (二)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行業經營秩序和行業利益的; 
  (三)以商業賄賂方式承攬各項業務的; 
  (四)濫用優勢地位,以歧視性價格或其他限制性條件實施經營行為并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的。 
  第五十條 商務部可以按照《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公告辦法》的規定,發布處罰公告,并將有關處罰決定通知海關、稅務、檢驗檢疫、外匯、工商、公安等機關,有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中介組織等單位。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外商投資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按照《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設立后,其經營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修訂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2005年4月1日起實施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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