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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經驗

2008-7-4 17:1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發達國家對道路交通安全問題的認識和管理經歷了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從上世紀五六十年代起,各自經歷了經濟高速發展、交通安全狀況嚴重惡化的時期,然后在70年代通過政府的有效干預,以及采取綜合性的應對措施,使道路交通事故率和死亡率逐步下降 。 
  國際比較研究表明,工業發達國家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自1970年以后開始穩定下降,而同時期包括亞洲和非洲在內的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卻在持續上升。 

    縱觀發達國家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其認識也經過了一個逐步轉變的過程。在道路交通機動化的初級階段,和現在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發達國家也將交通事故更多地理解為道路交通不可避免的后果,是提高流動性和發展經濟的必然代價。但是,在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初,許多道路交通高度機動化的國家在經歷了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增長后,改變了被動和無所作為的態度,調整了交通安全管理模式,頒布了一系列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制定了交通安全計劃,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了綜合治理。70年代初,這些措施開始見效,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率大幅度降低,證明了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預防的。 

    發達國家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問題的支持體系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主要涉及道路的使用者,而交通安全問題的解決卻涉及方方面面的社會機構。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政府在解決交通安全問題中往往發揮主導性作用,其發揮作用的方式主要體現為構建解決交通安全問題的支持體系。 

    1、健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發達國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無論從體系上還是從內容上都比較完善,基本上都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龍頭法典,對于人、車、路、環境等相關因素的規定比較健全,特別是針對弱勢人群的交通安全需求,交通安全法中都有專項內容,使得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因素比較齊備。同時,針對道路交通安全中出現的新問題,法規中都能及時地體現出來,并調整過時的內容。 

    美國主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有:道路交通法;交通法庭組織法;交通警察服務守則;駕駛員教育規定;行人安全教育規定;汽車駕駛執照規定;學生安全駕駛規章;緊急醫療服務制度;機動車輛注冊法;機動車輛定期檢驗法;摩托車安全行駛規定;公路設計、修建與維修制度;交通工程服務規定;交通資料記錄法;交通事故調查與報告規定;交通事故地點的鑒別與監護;飲酒與交通安全關系法;汽車廢氣與廢渣的控制與清除規定等。 

    發達國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體系和執法體系相分離是其一大特色。立法一般由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同時也是道路主管部門)統一負責起草,法規的制定者不僅考慮道路的通行能力,還要綜合考慮人、車、路和交通環境的交通特性,極大地保證了法規的完整性和科學性;而交通警察部門只負責執行交通安全法規,指揮交通秩序和交通事故的現場勘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追究另由司法部門負責,從體制上保證了交通安全立法的科學性和執法的公正性。 

    2、高效透明的交通事故統計系統 

    相比許多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政府一般擁有高效透明的交通事故統計系統,具有較強的道路交通安全數據收集和統計能力。像美國、日本、德國都由專門機構逐年或者逐月搜集、匯總道路交通事故數據,并每年發布一次全國道路交通事故的詳細統計結果。道路交通安全數據收集不但包括針對交通事故本身的統計數據,還包括交通事故發生的背景數據和環境數據,以及干預措施有效性方面的信息和數據。例如,美國交通事故統計分析中心每年定期發布的《美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統計年報》中包括和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50至100個參數,以及諸如季節、地點、道路狀況和種類、視線情況、天氣條件、事故原因、駕駛員違章、車輛缺陷、事故類型、事故種類以及直接物質損失和人身傷亡等方面的相關數據。 

    除此之外,美、歐等發達國家的大型汽車制造公司、保險機構、以及其它獨立機構還對發生的特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進行追溯性的數據采集,每起交通事故最多時要采集2500個數據,以對發生的交通事故進行系統性分析和情景再現,并給出詳細而精確的事故調查結果,以供更深入的交通安全問題研究或政策法規制定使用。 

    3、完整的道路交通安全科研體系 

    發達國家一般具有健全的道路安全科研體系,其中以國家建立或資助的獨立研究機構為主要的科研力量,各大學設立的道路安全研究機構所開展的獨立研究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些機構不但促進了信息交流、知識共享和科研合作,而且保持了研究的獨立性,使研究和制定公共政策的行政職能相分離,為道路安全對策的制定提供有效的建議和指南。此外,各公路工程公司、汽車制造企業、保險公司等也有自己專門的研究機構。 

    發達國家各級科研機構所研究的道路交通安全內容非常廣泛,從道路的安全設計、汽車的安全性能、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的交通行為,到各種交通標志、標線、燈光控制、隔離裝置等無所不包。目前發達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的重點研究領域包括:駕駛員行為、超速、摩托車安全、校車安全、駕駛員注意力不集中、駕駛和乘坐人員保護、老齡駕駛員行為、年輕駕駛員行為、碰撞避免技術、行人和自行車駕駛人員保護、安全帶使用、駕駛員血液酒精濃度超標等問題。  

    4、專門的政府交通安全管理部門 

    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如果設立一個獨立的政府部門專門負責道路安全,并且該機構可以行使法定的權力,自主制定規劃和開展工作,并有專門的預算作保證,將更有助于實施解決交通安全問題的政策措施。例如,美國1970年成立了隸屬于交通部的國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專門負責制定并監督實施一系列的道路安全干預措施,其責任主要包括:制定機動車輛及零部件的聯邦最低安全制造標準;驗證機動車及其部件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調查機動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在有不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監督車輛召回,以確保所有車輛及其部件符合安全標準。 

    獨立的政府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可以從國家層面提高對道路安全的重視,同時其他機構對道路安全的有力支持和協同行動也非常重要,交通安全部門的權力大小和是否能牽頭協調各部門共同行動對交通安全問題的解決至關重要。 

    5、跨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合作機制 

    交通安全問題的解決需要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產業界、非政府組織、公眾、警察、媒體、專業人士等多方面主體的合作。起初建立的道路安全管理機構同政府其他交通部門幾乎沒有任何合作關系,而且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力,其管理和執行效果大打折扣。隨著對交通安全問題認識的逐步深入,發達國家意識到道路交通安全不是個別機構單獨能夠解決的問題,而需要多個部門的共同協作。此外,不僅政府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具有重要意義,交通安全問題還需要產業界的參與,非政府組織的配合,以及公立和私立部門的伙伴合作關系,多部門的共同參與在發達國家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發達國家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問題的主要干預措施 

    l、道路交通安全干預理念的調整和轉變 

傳統的交通安全干預理念認為一旦出現交通事故,是道路使用者個人的過失導致了交通事故,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所以減少交通事故的主要對策是以各種方法教育道路使用者采取“無過失”的交通行為,這誠然是減少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但隨著發達國家對交通安全問題認識的深入,交通安全政策的制定者逐漸意識到“過失”行為不單純是道路使用者的個人問題,而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交通環境影響的結果,例如道路設計的合理性、交通法律的執法情況、交通駕駛的文化背景、車輛的可靠性等諸多因素都有可能影響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不僅要從改變人們的不當交通行為入手,而且要通過改善道路交通環境、提高汽車可靠性等方面的綜合措施來減少交通事故。在這一理念的指導下,駕駛員和行人的常見失誤可以通過交通體系和車輛的優化設計來避免:設計道路交通體系時考慮人在交通行為方面的缺陷,要在投資成本、交通效率和交通安全之間進行平衡;設計車輛時要考慮人體本身的脆弱性,要在汽車制造成本、性能和安全方面進行平衡。 

    2、設計、建設可以預防交通事故的道路系統 

    隨著相關研究的深入,道路交通體系對交通安全的影響已經比較清楚。交通事故發生的復雜性表現在它是若干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雖然有些時候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因素不是道路因素,但是道路因素在事故的發生過程中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國外研究機構曾對道路交通事故的伴隨因素進行分析,得出這樣的結論:通常被視為駕駛員錯誤和失誤的事故中隱含了相當比重的道路因素。 

    所以從道路交通安全的角度考慮道路系統的規劃、設計和使用日益成為發達國家采取的主要干預措施,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路網規劃中體現安全意識,其主要方法是根據道路的主要功能對路網進行分類,根據不同的道路類型確定適當的行車限速標準,并通過合理布局和設計鼓勵更合理的道路使用。二是在道路設計中體現安全理念,即通過道路設計引導道路使用者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在交通事故發生時使道路具有更大的容錯性。例如在高速公路設立中間隔離帶分流雙向車流,在城市住區附近的道路設置路面減速震動帶,在城市的機動車道旁邊修建自行車道,設置路邊碰撞保護設施等等。這些措施的修建并不需要很高的成本,但對提高道路安全卻發揮明顯的作用。 

    另外發達國家針對道路安全問題普遍開展了道路安全檢查和定級工作。通過對交通事故多發地點的鑒別,改正道路規劃和設計方面的缺陷,同時結合道路安全審計和安全影響評估來預防新修或改造的道路出現已知的缺陷,從而減少道路對交通安全的負面影響程度,提高道路的安全性,使道路對駕駛員更為友好。 

    3、建立車輛安全技術標準,提高車輛的安全可靠性 

    車輛安全技術的進步在交通安全中一直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鑒于此,發達國家普遍通過法律的方式對車輛的安全標準進行了強制性規定。值得借鑒的是,發達國家在新的汽車安全技術推廣使用過程中,普遍重視將政府的強制性管理和市場的推動力量相結合,通常先通過一定階段的汽車廠商自愿安裝和市場推動來檢驗新技術在安全方面的效果,在安全效果得到實際使用效果的支持以后,政府再通過立法的形式推動此項技術的強制性安裝。這樣做的好處是:既通過市場選擇的方式避免了政策失誤的風險,又通過政府強制性的安全標準彌補了市場推動力方面的不足。 

    4、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傳活動 

    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傳活動是發達國家解決交通安全問題的主要干預措施之一。 

    例如美國從1928年開始在小學設立交通安全教育課程,開展日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1930年成立了以改善道路交通狀況為研究方向的“美國交通工程師學會”和全國性的交通安全領導機構,負責編制交通安全教育的教材、宣傳畫和小冊子,進行交通安全方面的宣傳。美國還十分重視對學生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針對學齡前兒童的特點,在保育院、幼兒園開設交通安全教育課,對兒童進行系統的交通安全教育。通過以上措施,對全民交通安全知識水平的提高和交通環境的改善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5、建立交通事故發生后的醫療緊急救助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試驗表明,如果在事故發生后5分鐘內采取緊急救援措施,30分鐘內采用急診,至少可以使18%-25%的重傷者免于死亡,因此實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緊急救援是降低事故死亡率的重要措施。 

    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交通事故緊急救援體系通常由以下子系統構成:路邊電話系統、信息接報中心、緊急醫療系統、緊急出警系統、路面清障系統和消防系統。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緊急救援系統的建立是減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的重要手段。為保證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時間到達第一現場,警察、消防、醫院救護、邊防警衛、海軍救援、獨立救援單位都參與其中。幾乎所有發達國家的消防人員都參與了交通事故緊急救援,并且已經培養出了應付各類事故的醫療緊急救援人才。 

    6、通過費用效果評估選擇合理的干預措施 

    選擇合理的交通安全干預措施是發達國家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問題的重要步驟之一。由于可行的措施較多,在實施交通安全對策的過程中,必須知道優先度,方法之一是采用對策所需費用與安全效果的比較,即成本對效益之比。在發達國家實施的所有干預措施中,有些措施并不需要很高的成本,但取得的效果卻非常明顯,這些措施就會優先得到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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