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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怎樣轉崗和賠償?

2008-7-3 13:4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網友小堅堅的困惑: 
 
    本人在某公司任職客服代表一職近四年了,合同期未滿。但最近因過度用聲說話太多而引致聲帶出現問題,之前已休了兩個月病假基本康復。最近上了十多天班,發現病情可能會復發,醫生建議轉崗或做其它工作,本人已和公司協商,但公司方面并沒有安排其它崗位,要求繼續在原崗位工作,但本人確實身體已經不能支持了,有醫生證明。因原崗位主要是要連續用聲,但要本人卻不能夠繼續長時間用聲,請問如本人現繼續請假?如夠三個月的醫療期,本人還是不能勝任原崗位,合同期內公司是否有義務為本人轉崗處理?另如公司不給予轉崗,要求本人自動離職,但本人沒有此意愿,有什么條例可以保障到自己的?如公司方面辭退本人的話,本人可以獲得什么補償嗎?未到合同期間的工資是否有可以獲得?我這種情況應如何才能最有效地保障到自己?謝謝! 

[特約顧問阿克答復:] 

    呼叫中心行業確實普遍存在這個情況:用嗓過度。而且根據人的不同體質,一些人的嗓子長時間說話,特別容易水腫,對此不注意的話,很快會導致慢性咽喉炎,最后無法繼續工作。 

    這是一種典型的職業引起的疾病,但是這種情形還無法認定為職業病。所謂職業病是工作中的外部有毒有害環境引起的疾病,用嗓過度卻屬于部位長時間勞損導致的疾病,類似長時間靜坐的腰肌勞損、椎間盤突出,長時間使用電腦出現的鼠標手、視力下降。 

    現在你的問題是長期病假后確定身體無法再從事呼叫中心類的職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醫療期按照你的工作年限,入職第一年為三個月,之后每滿一年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你在這家電信公司工作了四年不到,醫療期是六個月(注:上海地區算法,其他地區請參考當地計算標準),也就是說你病假請到六個月的時候,你還是不能從事呼叫中心職位的時候,公司應該為你另行安排一個職位。如果你在另行安排的職位上仍然不合適,公司可以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條文說的程序很復雜,但是結果其實對你的健康和對單位的安排都不利。現在的形勢是,你上班工作后,但發現疾病很快會復發,實際上無法穩定地繼續工作。此時建議你和公司商量一下,是否可以考慮現在就安排一個新的職位,如果公司不愿意安排,不如現在就按照上述規定和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盡早把雙方不穩定的狀態確定下來。這樣公司有了空缺可以招人,你也可以尋找更合適你的工作崗位。如果公司不贊成這個做法,你可以跟公司說,按照現在并未失效的2002年《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屆時如果員工不合作,拖滿六個月醫療期的話,公司不僅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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