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物流天下全國物流信息網! | 廣告服務 | 服務項目 | 媒體合作 | 手機端瀏覽全國客服電話:0533-8634765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數字云物流讓您尋求物流新商機!
智慧物流讓您的物流之路更暢通!

搜索
首頁 >> 內河資訊

解讀《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

2008-7-28 18:00: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背景:為進一步提高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運輸安全,提升國內航運業的競爭力,交通部對 《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 (交通部令2001年第1號,以下簡稱 “原規定”)進行了修訂,并于2008年5月26日頒布了新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2號,以下簡稱 “《規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必要性
    國內航運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不斷面臨著新問題。近年來中央關于 “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新要求,對國內航運業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復建設和低水平盲目競爭,保障航運安全,促進人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成為進一步規范國內航運業發展的新課題。 《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對于進一步規范市場準入管理,加強準入后的動態監管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一是需要對原規定中設定的市場準入條件做出調整。隨著國內航運業的發展,原有的市場準入條件已不能滿足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突出表現在準入標準仍然較低,導致國內水路運輸經營的主體數量過多、規模較小、競爭力不強。因此,迫切需要對市場準入條件進行修訂,進一步提高市場準入標準,提高國內航運業的整體發展水平和競爭力,保障運輸安全。
    二是需要在行業管理制度和市場監管體系方面進一步加強要求。原規定主要對準入環節的經營資質作出了規定,對準入后經營資質維持情況的監管缺乏相應的規定,存在“重審批、輕管理”的情況。需要通過修訂增加相應內容,完善監管措施。
    三是需要補充完善對達不到經營資質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相應的具體處罰措施。原規定對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經營人,僅規定了要限期整改,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措施,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的可操作性不強。為了保證規章的完整性,便于實際執行,也應通過修訂增加相應的內容。
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市場準入條件方面
    本次修訂維持了原規定在船舶運力規模、主要管理人員和組織機構配備等方面設立市場準入條件的思路,但對具體的準入條件進行了適當的調整。
    一是將原規定中除經營內河普通貨船外都必須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要求,調整為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上內河普通貨船必須實行企業化經營。這一政策調整將有利于引導內河個體船東向企業化方向發展,解決內河航運業發展過程中組織化程度低的問題。
    二是大幅提高了企業船舶運力規模要求。本次修訂大幅度提高了對企業最低運力規模的要求,以經營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為例,從原來的2000載重噸調整為2000總噸 (約3000載重噸)。并且明確規定該最低運力規模只計算企業自有船舶,對登記在企業名下的共有船舶只有當企業占有該船舶50%以上共有份額的才能認定為自有船。
    三是將企業配備的海務、機務等專職管理人員的數量與企業所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相掛鉤。本次修訂參照我國航運業內管理能力最強、輔助技術手段最為先進的中遠、中海等大公司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所管理船舶的數量,制定了相應的標準。
    四是本次修訂刪除了原規定準入條件中對申請從事客運和液貨危險品運輸的股東資歷要求。許多現有公司以虛假入資或入資后再撤資的方式為新設立公司取得經營資質,或者由于在新公司中所占股份較低不足以對其產生影響,并未對新公司的經營和安全管理進行指導。交通部曾在2006年通過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此做出了進一步的要求,但由于這涉及企業內部的資產運作和管理,行業主管部門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實際執行效果很不理想。同時考慮到隨著客運和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按照《國內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起的安全管理體系能夠較好地解決原條款的立法初衷。因此,本次修訂在其他方面提高市場準入標準的同時,刪除了這一準入條件。
    (二)市場準入后的監管方面
    《規定》重點強化了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準入后的監管,完善了管理制度和監管體系,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經營資質不僅是準入環節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在后續經營活動過程中的資質保持。2006年以來,我部陸續通過規范性文件對建立經營資質動態管理提出了一些要求。本次修訂就經營資質動態監管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設計,建立了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動態報備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和預警制度等,強化了市場監管機制。《規定》明確了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較好地作到了市場準入與日常監管并重。
    (三)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要受處罰
    為解決經營者在取得經營資質后不能保持的問題,《規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了對取得經營資質后不能保持,經整改后仍然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負責審批的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規定》還對其他違反經營資質管理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點評此文章 / 寫評論得積分!+ 我要點評
  • 暫無評論 + 登錄后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