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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入股比例不變 銀監會澄清仍難抑質疑

2008-6-30 11:2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銀監會起草的《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曾一石激起千層浪,對于其中的外資控股中資銀行的比例問題、境外金融機構取得中資銀行控制權的相關規定,質疑一片。

  6月25日,中國銀監會新聞發言人、政策法規部主任黃毅表示,正式發布的辦法不涉及外資入股中資銀行的比例限制問題,僅對商業銀行控股股東的權利和責任作出規范,不涉及任何銀行業開放政策的調整。

  但這并未平息業內的質疑。中央民族大學教授張宏良即在當日撰寫博客,以《狐貍送葡萄》的童話故事寓意金融過度向外資開放的危險后果。

  而中美第四次經濟對話收兵不久,對于金融不對等開放的討論又起。專家認為,雖然兩者沒有必然的關系,但表明監管部門對于開放的態度越來越審慎。

  爭議過后愈加審慎

  黃毅表示,依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銀監會起草的《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基本結束。在法定征求意見時間內,銀監會共收到來自社會各界的100多條意見和建議,目前正在逐條研究這些意見和建議,以進一步改進相關條文。

  雖然與中美第四次經濟對話時隔不久,但黃毅表示,此次對于征求意見稿的說明與其并無關聯。

  今年3月27日,銀監會在官方網站發布關于征求《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意見的公告,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5月30日。征求意見稿發布后,質疑接踵而來,焦點在于外資入股中國銀行業比例的上限是否放開,有專家認為,20%的金融改制的底線已經被逾越。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對本報記者說,監管機構試圖澄清市場上的誤解。此辦法出臺時間可能過早,其實《辦法》是著眼于一個長遠問題,不僅涉及外資控股銀行,還考慮到中資機構對控股的可能性。但市場上普遍理解為外資持股比例上限要放開了,現在監管機構澄清了比例不作改變。外資成為控股股東可能性不大,涉及的一些具體條件和細節應該也不會詳細規定。

  郭田勇強調說,毫無疑問,銀監會等監管機構對于銀行業開放問題的態度越來越審慎。

  而目前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外資機構,已有外資成為第一大股東的現象――深圳發展銀行的第一大股東即為來自美國的新橋資本,其在深發展所占比例為18.35%,而其第二大股東所持股份卻只有3.28%。

  廈門大學金融系客座教授余云輝就曾質疑由監督機構制定境外金融機構取得中資銀行控制權的標準和規定是否妥當。他認為,境外金融機構取得中資銀行控制權的標準、審批的流程、監管機構的授權應該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來規定。而且,從國際比較來看,《辦法》中關于境外金融機構取得中資銀行控制權的相關規定過于簡單。

  黃毅認為,市場誤會了《辦法》的意圖。他解釋說,銀監會2003年頒布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在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能超過25%),和2006年12月28日修訂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比例限制沒有任何變化。

  他強調說,在有關銀行業開放方面,銀監會在制定相關規章時,將繼續堅持“以我為主、循序漸進、安全可控、競爭合作、互利共贏”的方針和指導原則,深入研究銀行業的新情況、新問題。

  繼續改進模糊性條款

  但征求意見稿中,的確有很多歧義和模糊性條款。郭田勇認為,一個法律法規,在表述上應該準確、清楚、無歧義。

  如征求意見稿的第十六條指出,對取得控制權的審查,銀監會應在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對于3個月期限的制定,受到了質疑。境內機構審批和境外金融機構審批是否有區別?審批時間應該是無法量化的,中國的銀行到美國設立分行就遭遇了極其漫長的審批時間,所以有觀點認為,境內和境外機構的審批時間應該區別對待。

  對此,黃毅認為,我國的《行政許可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此類行政許可事項規定了明確的時間限制,制定《辦法》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

  再如,征求意見稿的第三十條表述為“銀行取得其他銀行控制權,不適用本辦法規定”。此處的“銀行”指的是中資還是外資?如果提到外資,那么有很多復雜的情況,如花旗銀行是廣發銀行的控股股東,其完全可以因此而規避監管。

  又如,征求意見稿的第八條、第十條對金融機構的分類為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但外資銀行在中國注冊的法人銀行該如何歸類?不同歸類將有不同規定。

  黃毅對此表示,在《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辦法》正式發布前,銀監會還將會就其中的一些重要意見和核心條文進一步與專家學者、相關人士和相關政府部門進行溝通,力求在更大程度和范圍內取得共識。他強調,《辦法》還只是征求意見稿,本身就有一個修改和改進的過程。銀監會起草人員在進一步修改過程中,將充分重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注意這幾個辦法有關條款之間的銜接,力求條文表達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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