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維權,你知道多少?
2008-6-18 12:2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是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相互了解,然后自行選擇的一個階段,但是很多企業讓這個試用期“走了樣”,“變了味”,使得許多求職者的試用期最終成了“白干期”,“廉價期”。不是拿不到工資就是莫名其妙被炒,其實在《勞動合同法》里,對于試用期的種種問題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求職者在拿到offer之前,不妨先翻閱一下法律法規,做到心中有數,同時也可以以此來衡量一家企業是否正規、是否誠信、是否值得你為其貢獻自己的能力。
1、沒有試用期期限對我們更有利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本次調查中,92%的受訪者都表示,所在企業約定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有6%,還有2%的求職者說“沒有試用期”。
對于沒有約定試用期的求職者來說,當你意識到這點以后千萬不要慌張,這并不意味著企業就可以隨時叫你走人,其實企業是放棄了他自己的權利,也就是說此時的你已經跳過了試用期而進入了正式員工的行列。
無憂專家建議:雖然現行的法律是極大地保護了員工的利益,但也不要因此而無所顧及,畢竟引來糾紛是件煩心的事情。所以在此要提醒求職者,在試用期問題上要與企業做好溝通,最好將條款都寫明在勞動合同內。
2、試用期不是“廉價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前程無憂論壇(http://bbs.51job.com)“勞動法苑”版中,經常有網友困惑于試用期工資問題,尤其是對于銷售職位來說,不少公司規定:試用期內的工資以提成為主。對于不熟悉業務的新人來說,拉到一筆單子談何容易?于是,結果往往是幾個月的試用期結束后,一分錢工資都沒有。很明顯,公司已經嚴重違反了法律。
無憂專家建議:試用期絕對不是“廉價期”、“白做期”!如果遇到公司在試用期內的薪資結構是:底薪+提成,那薪資的規定最起碼有一點可以保證,就是底薪薪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比如上海最低保障工資為960元,那薪資結構就是960元+提成。
3、試用期也能獲離職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是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并給相應補償金。
無憂專家建議:在這條規定中“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一直是讓不少企業和員工糾結的地方。到底怎么樣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著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么企業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并獲得補償金。
4、試用期企業賴繳保險金,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試用期到底要繳納社會保險嗎?回答是肯定的!有的企業會提出“等試用期結束轉正后再繳納保險”,其實這樣的做法也不能說是違法。由于繳納社保的流程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使得員工當月無法享受到相應的社保,只能等到下一個月才能使其生效。而企業之所以不愿意在試用期內就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主要是針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產生的不確定變數。無論怎樣,只要企業最后都補繳齊了,到也無可厚非。但有些企業在試用期結束后以不再聘用該員工為由,賴掉之前其應當承擔的費用,那求職者是一定要積極向其索要賠償的。
無憂專家建議:社會保險,是員工必須享受的待遇,所以在這個問題上,試用期新人千萬不可含糊。但要注意的是綜合保險無論工作是否滿一個月,企業均要為其補繳;而城鎮社保,多數企業的操作方法是員工在企業內工作時間超過半個月,按一個月計算,不過半個月的,則不繳納任何保險費用。唯一對員工不利的是,這種操作方法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與制度規范。因此,搜集齊全證據,比如試用期在職證明、社保中心的賬單等等,這些對日后進行索賠都有很大的幫助。